论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下跟投人的权利保护
发布时间:2020-08-21 10:34
【摘要】: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股权众筹融资模式越来越被大众投资者所熟知,而相关立法和监管规则的制定远远跟不上实践发展的脚步,致使很多潜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尤其是在新型的领投融资模式下,缺乏投资经验且风险识别能力与承受能力有限的跟投人在投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权利的行使遭遇困境。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核心,跟投人又是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下相对弱势的群体,只有以跟投人权利保护为中心,完善对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才能促进该融资模式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以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下领投人与跟投人合伙持股的视角去探讨在新型融资模式下,跟投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在结构安排上,以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的投融资流程,即募投管退的几个阶段纵向分析了跟投人权利行使的困境;以股权众筹参与主体为对象横向分析了跟投人权利行使困境的成因;以现有的股权众筹监管规则为蓝本简要评析了对跟投人权利保护制度设计方面的不足及完善的方向;最后在此基础之上尝试完善我国以跟投人权利保护为核心的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办法。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前言,主要介绍了本文写作的相关背景以及写作目的;第二章分析了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下跟投人的法律地位,详细阐述了跟投人与其他股权众筹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跟投人享有的权利;第三章从股权众筹募投管退几个阶段分别分析跟投人相关权利行使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成因,主要包括募投阶段跟投人知情权行使的困境及成因,管理阶段跟投人监督权行使的困境与成因,以及退出阶段跟投人退出权行使的困境与成因;第四章对现有的股权众筹监管规则进行梳理,包括国内与域外部分监管内容的对比,指出我国监管部门在对跟投人权利保护设计中的不足之处以及需要完善的方向。主要体现在股权众筹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不够详细,披露范围比较窄;投后监管的义务主体和监管内容不明确;跟投人退出的路径不明,退出方式单一;第五章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办法,宏观上搭建起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框架。先将股权众筹纳入《证券法》的顶层设计中,再由证监会在现有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同时利用行业自律辅助监管。微观上,针对跟投人权利行使的困境提出具体的监管建议,如扩大股权众筹相关主体信息披露的范围,明确投后监管义务主体及内容,创新跟投人退出路径以及退出方式等;最后一章对全文进行总结,进一步展望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的发展前景。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7
本文编号:2799270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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