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适格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0-08-21 20:26
【摘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依据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取代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现,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去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规定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过窄,责任第三者确定不一,致使裁判适用出现偏差,常表现为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造成司法混乱。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往往发生于原被告之间。就原告角度而言,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能够得到及时补救,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不应当仅仅限制与财产保险之中,如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的医疗费用部分,以及再保险中出现特殊情况下,应认定其为诉讼的适格原告,不应完全否定其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从被告角度而言,为了避免责任的承担,被告往往会抗辩其并非事故的直接侵权人,若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就不是适格的被告,诉讼就不能进入实体审理。因此,为厘清当前因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存在的司法裁判乱象,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完善建议。和引言外,本文研究内容分为四部分,分层次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保险代位求偿诉讼适格当事人概述。首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当事人适格理论作出宏观理解。随后依据当事人适格理论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下定义,并结合权利性质分析当前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的意义,以得出研究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提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现存问题。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区别于一般诉讼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发现原告在诉讼中不适格主要由于特殊情形下代位求偿权不能取得,丧失了进行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进而导致在诉讼中不适格;而被告在诉讼中不适格是由于对案件的审理对象适用不明,导致原告所请求的对象并非适格的被告,诉讼不能有效进行。第三部分研究分析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现存问题之原因。依据诉讼中原、被告现存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立法完全排除人身保险的代位求偿以及对责任第三者规定不明、再保险中过于强调独立性、未明确多个第三者的内部关系,是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的相关建议。结合前文对问题的分析论证,得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涉及的多方主体,且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因此从立法与司法角度为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完善诉讼中呈现出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4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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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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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9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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