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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措施中欧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31 12:56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并购、合营等方式提高市场控制力和竞争力。对不合理兼并的控制也日益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章规定了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其中第29条规定,允许反垄断执法机构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方案。这一条确立了我国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制度。救济措施是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缓解禁止集中刚性、释放企业自主经营空间的有效工具,然而如何选择适合的救济措施则是救济措施制度的核心问题。截止到2017年11月,商务部共对32起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附条件批准,其中运用到行为性救济措施的有18起,运用到结构性救济措施的有6起,运用到综合性救济措施的有8起。在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商务部表现出对行为性救济的偏好,甚至在横向合并案中也单独使用了行为性救济。然而欧盟的经营者控制制度中,若需要附加限制条件,大多采用以资产剥离为代表的结构性救济。因为这种结构性救济是对市场结构的直接干预,能够源头上有效处理集中交易可能导致的反竞争效果,相比于行为性救济具有直接性、根本性、永久性、确定性的特点。从我国与欧盟对待行为性救济的不同态度出发,本文详细分析了行为性救济的制度定位和适用情况,并借鉴欧盟的丰富经验为我国行为性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导。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基本概念出发,分析学界对于救济措施概念的不同观点,并总结得出本文对救济措施的定义。之后,从救济措施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分析救济措施自诞生以来在整个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结合经营者控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定位,阐述行为性救济这一技术设计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和救济措施制度均诞生于美国,其中救济措施制度在欧洲被改造为承诺制度。救济措施用于处理禁止决定与无条件批准之间的灰色地带,是经营者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两大主体,以及公司自决与有效竞争两大价值之间的相互让步。当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行为性措施时,一定要平衡公司自决权与有效竞争两大价值而不可偏废。第二部分,重点分析行为性救济与结构性救济之间的位阶关系。从救济措施的理论研究角度看,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禁止说、允许说和结构性措施优先说。我国坚持的是允许说,即行为性救济和结构性救济一样,都是为了消除集中方案的反竞争效果而附加的一种矫正措施,从功能上二者没有区别。因此,在选择和适用救济措施时,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出于同等地位,不存在位阶性。而欧盟则经历了从禁止说到结构性救济优先的演变过程。这一演变过程与欧盟传统的经营者集中理论息息相关,具有深厚的经济发展背景和社会背景。但随着高新技术在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占据的影响比重越来越大,欧盟委员会对行为性救济的态度越来越宽容。因此,行为性救济适用比例的提高,是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从横向合并、纵向合并与混合合并三种不同的合并类型切入,具体分析不同情形下我国与欧盟在选择行为性救济措施的问题上有何异同。这一部分重点是进行案例分析,总结我国商务部和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待不同合并类型的理解,以及相应的行为性救济措施选择。第四部分,立足于我国现行的经营者控制制度,重点分析我国救济措施制度,特别是行为性救济方面存在的不足。首先,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选择行为性救济,但在立法上却只详细规定了以资产剥离为代表的结构性救济。这导致立法环节与执法环节不甚契合。虽然资产剥离在实施过程中更具复杂性,对资产剥离作专门规定的立法选择可以被理解。但是,不能因此将行为性救济的规制置于空白状态。因为这一制度空白的存在,导致我国行为性救济措施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也没有专门的实施和监管制度加以配套。仅依靠商务部在具体个案中作出具体安排,一方面会导致个案裁判不统一,另一方面也会产生巨大的执法成本,还会增加权力滥用的风险。第五部分,对应第四部分提出的问题,借鉴欧盟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先进经验,提出一些改进建议。这一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行为性救济措施的确定。由于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动议权,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行为性救济的具体措施时需要遵守比例原则,将当事人损害降到最低。其次,要建立专门针对行为性救济措施的完善的监督受托人制度、定期汇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学位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4;D95
【部分图文】:

统计图,行为性,结构性,案件


#6邋25%1=逡逑(图1: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案件统计图)5逡逑如图1所示,行为性救济和综合性救济占到了整个合并救济的81.25%,而逡逑纯粹的结构性救济仅占18.75%。从图1的数据可以看出,商务部在进行经营者逡逑集中审查时更偏向于使用行为性救济措施。甚至在横向合并案件中,也单独运用逡逑行为性救济措施来消除集中带来的竞争隐患。因此,商务部在附加救济措施时并逡逑没有遵从结构性救济优先原则,而是将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等同视之,甚至逡逑考虑到行为性救济的灵活性而更倾向适用之。这一点与欧美反垄断机构的做法不逡逑太契合。逡逑那么,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之间是否存在适用的优先顺序?如果在经营逡逑者集中案件中大量使用行为性救济措施是否会产生不良后果?我国的经营者集逡逑中控制制度尚处于新生发展阶段,这其中还有哪些不足之处?都值得我们进一步逡逑深思。本文拟从行为性救济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在保护价值入手,进一步对比我逡逑国和欧盟在适用行为性救济措施之间的异同

横向合并,行为性,案件,条款


、行为性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逡逑(一)逦横向合并逡逑横向合并即同一相关市场内存在或潜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并。横向合并通常会导致某一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显著增加以及对其他竞争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增强,从而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属于典型的可能对竞争产生面影响的合并行为。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救济措施,欧美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出严格的要求,主要以附加剥离资产等结构性措施为主,极少允许实施行为济措施。逡逑.我国执法实践逡逑附录I的数据显示,我国经营者集中案件中有20起案件涉及横向合并,中有8起案件附加了行为性救济,而结构性救济和综合性救济各占6起。逡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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