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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0-09-05 13:01
   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国家公权力介入意思自治以挽救具有再建价值的企业。《企业破产法》第87规定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但乏于明确的规则构建和法理阐明,对实务的引导作用有限。实务中,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因设计漏洞导致存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名侵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形,同时经营方案可行性判断标准缺失致使相关利害关系人在重整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本篇论文致力于检讨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不足,对现行强制批准制度进行反思和探讨,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以完善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以求回归强制批准制度的应有之义。本篇论文第一章主要探讨了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中的价值判断。从强制批准制度具备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两部分论述了破产重整强制批准制度具备正当性基础。法院作为独立的裁判方有利于解决表决中出现的谈判僵局问题。然而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也具有一定负面性。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不足、“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外延过广都极容易损害债权人利益。本篇论文从维持出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以及限定“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外延三方面以求达成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本篇论文第二章围绕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实践困境予以展开,分别探讨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出现的问题。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在立法中存在强制批准适用前提条件不尽完善。在保护债权人方面,清算价值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延期受偿的损失。破产重整计划往往忽略出资人的正当利益诉求,未对有能力、有资金促进重整成功的出资人形成正面激励和正向识别。“出资人权益调整”未形成具体明确的公平公正的标准。出资人保护措施缺位,尤其是对破产重整案件中的上市公司的中小出资人保护力度不足。现行立法强制批准制度中的听证程序失位,缺少专家论证和利害相关人诉求表达的强制批准也很容易引发社会争议。我国破产重整强制批准制度中二次表决程序仅为可供选择的存在并非必经程序,不利于债权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异议救济机制的缺失无法为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人及时提供权利救济,冲突矛盾无处化解。强制批准制度中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导致表决权人信息不对称,而且不利于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分析。此外,法院在强制批准制度中的司法实践中偏离了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定位,同时实务中法院在做破产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的判断和审查上具有任意性。本篇论文第三章从司法层面上提出法院应当坚守审慎适用强制批准权的原则,以裁判中立者的身份介入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中的各方利益冲突。通过明晰破产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解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通过合法性判断和合理性判断两方面来保证经营方案的可行性,以求切实提升重整计划的质量,防范假重整而真逃债等问题。本篇论文第四章在立法层面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提供了立法建议。通过引入“最低限度接受”保护原则、实质提高债权人清偿比例、完善对出资人的保护措施三个层次在实体路径上充分保护强制批准制度涉及到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强调发挥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功能以达到谈判的充分有效。在程序上,通过确立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听证程序、强化二次表决程序、建立利害关系人异议救济机制、构建破产法信息披露制度四个维度强化债权人的意思自治与信息沟通,提高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强制批准制度的公平与公正。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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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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