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是指融资公司面向普通投资者,以互联网为依托,吸引投资者出资入股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股权众筹主体包括融资方、投资人和股权众筹平台。股权众筹的出现,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重要补充与创新。股权众筹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使部分闲置的民间资本得到有效利用,为资本市场注入新活力。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股权众筹的运作模式是否合法仍存在不小的争议。股权众筹依托于互联网,互联网的公开性极易使股权众筹陷入“公募形式”的尴尬境地,而这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行为,正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2015年,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6年,证监会、发改委等十五个部门出台《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均试图对股权众筹领域进行监管,但监管结果不尽人意。目前,股权众筹专门立法尚未出台,新发布的其他系列文件层级较低。传统的监管办法限制了股权众筹的发展,现行法律规定滞后、投资者权益难保障等问题仍未解决。要想尽快完善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方式,加快立法体系、监督体系,资金管理制度、投资人制度的建立健全,走出一条适合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法律监管道路。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陈述了选题背景,并对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研究方法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等情况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关于股权众筹的基本理论。对股权众筹的概念进行界定,简述股权众筹特点、兴起的原因,以及主要的交易模式与框架。第三部分是现行法律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时存在的问题,先指出目前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并不能有效的规范股权众筹的发展,再由现状分析了目前法律监管的不足之处:法律规定滞后、投资人权益难保障、资金管理制度有漏洞、监督管理机制不成熟。第四部分是境外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规定及带来的启示。通过介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意大利这些境外国家对本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措施,尤其是美国《JOBS法案》和英国的《众筹监管规定》,从中学习适宜本国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方式,减少刑事方面对经济领域的严厉管控,采取开放监管的监管思路,为我国股权众筹小额发行豁免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制度建设带来启示。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的建议。通过对我国监管道路的摸索和对外国监管方法的借鉴可知,首先应当建立健全我国股权众筹立法体系,对现有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以及出台专门法律规定。还要建立更加安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投资人和融资方的交易安全。除此之外,要从规范投资者准入与退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用体制建设等角度出发,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注重发挥地方金融部门与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创新股权众筹监督管理体系。
【学位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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