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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25 07:03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得到了推广和应用。数据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不断深化,在推动数据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现实中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屡遭侵犯,侵害形式多样且具有隐蔽性,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出台了系列金融信息保护法案,构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体系,对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还有诸多不足。缺乏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不能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也不能有效规制金融机构的行为。当个人金融信息遭到侵害后,金融消费者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通过考察美国和欧盟的立法保护和实践经验,深入分析我国现有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在既能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同时又不妨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本文从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历史沿革和必要性展开论述,对保护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考察借鉴域外制度,然后从完善立法、加强金融机构管理机制、平衡信息保护与共享之间的冲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四方面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实施路径。文章除了引言和结语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概念的讨论和保护的必要性分析。首先是对本文几个关键词的概念界定。其次是对国外和国内有关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发展历史进行梳理,对比发现我国的保护标准和水平明显落后。然后,讨论近年来侵害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形式多样且危害大。最后对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二部分是阐述目前保护的现状,并分析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存在法律条文分散、效力层级低。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利益驱使下,金融机构的保护明显不足,内控机制不健全、信息技术防范措施不到位。金融混业经营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有利益冲突,征信信息共享与信息保护也存在矛盾。再加上金融消费纠纷的体系不完整、解决机制不健全,当个人金融信息遭到侵害时,金融消费者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第三部分是对域外立法考察与借鉴。通过考察美国和欧盟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立法情况,认为我国应从法律体系和立法内容,金融机构信息保护义务,金融消费者权利和严格的侵权惩戒机制和信息保护救济机制等方面借鉴其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第四部分提出了保护的实现路径。首先应完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然后,针对前文分析保护存在的问题,建议金融机构应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机制。通过界定共享范围、明确共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等措施来平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的冲突。最后采取健全非讼纠纷处理机制、简化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来拓宽侵权救济途径。
【学位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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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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