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24 22:43
股东虚假出资行为损害了公司资本的完整性,进而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当公司不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虚假出资股东应当以其未实际出资的本息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民事活动中,公司外部的债权人由于无法及时地了解公司内部股东的出资情况,导致债权人无法有效地对虚假出资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因此,研究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度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研究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域外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例,从中总结和提取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可以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完善我国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本文内容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概述”。本章主要从股东虚假出资的概念和特征、相关概念的辨析、民事责任体系以及研究价值几个方面对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总结。第二章是“我国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度及不足之处”。本章首先从构成要件、责任性质和救济途径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次,分析了所述民事责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所述不足之处主要包括:股东虚假出资的概念不清晰、虚假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公司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不合理、股东虚假出资时公司债权人的救济途径不明确、虚假出资股东同时是公司债权人时的债权人受偿顺序不明确、以及关于虚假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明确等几个方面。第三章是“域外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立法例及启示”。本章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中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立法例,并在此基础之上总结了相关立法例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所述借鉴意义主要包括: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出资不足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利益关系人均可催缴公司资本、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衡平居次原则”、“揭开公司面纱”以及“股份留置”等几个方面。第四章是“完善我国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本章针对之前分析的我国现有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分别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本文的建议:第一,在公司法上界定“股东虚假出资”的含义;第二,健全虚假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公司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第三,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时公司债权人的救济途径;第四,合理化虚假出资股东同时是公司债权人时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第五,明确关于虚假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第六,加强公司股东出资信息的公开。
【学位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1.91
本文编号:2826377
【学位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1.91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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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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