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中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研究
【学位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1.91
【部分图文】:
风险投资中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研究通过重新搭建特殊的公司架构,使风险投资者可以实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者其方式退出的目的。典型的就是 FDI 模式(外商直接投资)和 VIE 模式(可变利益实体,俗协议控制),如果是没有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直接把创业投资的境内企业实体变成外独资企业直接运营,然后将在开曼设立的利益实体上市。如果有外资准入限制,例如允许外资企业申请 ICP(电信增值业务),则需要采用 VIE 架构,通过设立多层次的公架构,结合一系列协议控制的手段,实现对内资公司的控制,然后将境外的控制主体市。“法无禁止可为”,虽然看似是监管的灰色地带,但是目前,百度、京东、阿里巴巴新浪等互联网巨头都采用 VIE 架构的模式。如下是此两类公司的公司架构简图:
“法无禁止可为”,虽然看似是监管的灰色地带,但是目前,百度、京东、阿里巴新浪等互联网巨头都采用 VIE 架构的模式。如下是此两类公司的公司架构简图:图 1:FDI 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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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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