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网约车行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5 08:54
   网约车依托互联网技术而生,是“互联网+出行”的体现。网约车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出行体验,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和个性化的选择,能更加满足消费者的出行需求,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出行效率。网约车带来便利的同时,行业内的垄断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些垄断行为会破坏网约车市场的有序竞争,损害司机和乘客的利益,阻碍技术创新,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良性发展,所以有必要对网约车行业的垄断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规制建议。依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应当更关注的是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保护创新已经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网约车行业的竞争核心是以数据和云计算为依据的技术创新竞争,所以在分析网约车行业的垄断行为并对其进行规制时要重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第一部分提出网约车市场存在的垄断问题。一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网约车平台为了抢占市场,对乘客及司机发放大量补贴,这种行为可能是低于成本价的,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掠夺性定价;网约车平台指定网络支付软件,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产品,若是不能证明指定特定软件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则可能构成搭售;网约车平台对同样的交易收取不同的价格,这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另一种是经营者集中行为,网约车市场中有些企业没有依法申报就进行了合并,违反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部分。网约车属于互联网行业,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网络外部性、用户锁定效应、边际成本递减等特性,适用于传统实体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约车行业。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以价格变化为依据,适用于消费者对价格变化敏感的传统行业。而网约车行业对乘客采取免费模式,所以该方法在运用于网约车行业时会失效。国内外学者提出产品功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和销售模式测试法等方法来界定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产品市场。从需求角度、供给角度、销售模式等方面判断网约车不同于传统巡游出租车,认定网约车是独立的市场。然后对网约车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传统的市场份额计算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约车行业,我们应当改用用户量来计算市场份额,并且提高推定比例。网约车行业中市场份额的作用减弱,在进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要重视目标企业造成的市场进入壁垒。通过第三方机构关于网约车行业的市场份额数据和市场壁垒,确定了滴滴出行在网约车市场的支配地位。最后依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对网约车行业存在的垄断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在经营者集中认定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经营者集中申报及审查制度在适用于网约车行业时的困境及数据对网约车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第三部分是对网约车市场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建议。我们应当合理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合理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及审查制度,建立数据收集制度,以维护网约车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司机和乘客利益,促进网约车行业的良性发展。
【学位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2.294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一、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垄断问题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补贴行为涉嫌掠夺性定价
        2.指定支付软件涉嫌搭售
        3.同样交易不同收费涉嫌价格歧视
    (二)网约车企业合并涉嫌违反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
二、网约车行业垄断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网约车行业特征
    (二)网约车行业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分析
        1.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
        2.传统方法在网约车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中的适用
        3.网约车行业是独立市场
    (三)网约车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
        1.网约车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市场份额的重要性减弱
            (2)提高市场份额并改进算法
            (3)重视进入壁垒
            (4)滴滴出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网约车行业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分析
            (1)掠夺性定价的构成要件分析
            (2)网约车行业掠夺性定价行为认定
            (3)网约车行业掠夺性定价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3.网约车行业搭售的反垄断法分析
            (1)网约车行业搭售行为的分析及认定
            (2)网约车行业搭售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4.网约车行业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分析
    (四)网约车行业经营者集中法律问题分析
        1.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在网约车行业的适用
            (1)互联网盈利模式已突破传统营业额计算方式
            (2)网络效应使网约车企业极易形成大规模
            (3)用户量和交易额可以体现网约车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数据是网约车行业审查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考量因素
三、对网约车行业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确定适应网约车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二)合理认定网约车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
    (三)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及审查制度
    (四)构建网约车行业的数据收集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发表文章目录
致谢
个人简介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孙晋;赵泽宇;;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系统性重构——以《反垄断法》第18条的修订为中心[J];科技与法律;2019年05期

2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9年08期

3 张一武;;论互联网平台竞争案件中优势传导理论的适用——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研究为视角[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9年11期

4 姜奇平;;限定交易行为的学理与法理[J];互联网周刊;2019年23期

5 季平平;;澳大利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立法刍议[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年03期

6 刘凌宇;;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J];法制与社会;2019年15期

7 伍海挺;;简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J];福建茶叶;2019年04期

8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新规[J];法人;2019年08期

9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9年07期

10 黎业明;;论刑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7年06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李小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2 尚明;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3 翁卫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

4 龙柯宇;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D];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

5 蒋潇君;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

6 田辰;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法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年

7 尚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4年

8 李钟斌;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

9 张坤;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研究[D];湖南大学;2016年

10 孙晋;产融结合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武汉大学;2010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李京文;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9年

2 贾子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中消费者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9年

3 胡文杰;数据垄断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9年

4 张荟;网约车行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大学;2019年

5 林玉婷;忠诚折扣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

6 郑江文;限定交易行为认定研究[D];厦门大学;2018年

7 戚天菁;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认定[D];深圳大学;2018年

8 阮琴;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研究[D];安徽大学;2019年

9 原明慧;管道燃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D];北方工业大学;2019年

10 李蕾;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界定[D];烟台大学;2019年



本文编号:284195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84195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a89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