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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11-05 10:46
   标准是为重复性的事物提供的统一规则,具有公共性和普遍适用性。当把技术方案纳入到标准中时,形成了技术标准。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大量的技术被申请专利,同时标准需要采用高水平的技术以保持先进性,且专利权人想借助标准的广泛适用性拓宽专利的使用范围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于是标准与专利相融合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包含在标准中的,为了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就是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即SEP)。禁令救济是保护权利的手段,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是指当SEP权利人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请求法院颁发禁令,制止对方从事侵权行为。关于SEP能否适用禁令救济形成了三种观点:完全限制禁令救济、不限制禁令救济以及有条件适用禁令救济,第三种观点较为可取。基于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保护创新激励以及遏制专利反劫持,SEP禁令请求权有存在的正当性。但是SEP权利人极可能滥用禁令救济,而且其作出了FRAND许可承诺,所以应该对禁令的适用进行一定的限制。鉴于SEP的复杂性,目前各国规制SEP禁令救济的路径尚未统一。美国采专利法、合同法路径,并探索反垄断法的适用性,欧盟采专利法、反垄断法路径。通过梳理美国、欧盟的规制路径可以发现两者都主张有条件地适用禁令救济,并且均重视反垄断法在此问题上的适用。滥用SEP禁令救济会损害竞争以及消费者利益,所以反垄断法有介入的合理性。由于合同法、专利法路径存在不足,且反垄断法可以为垄断行为提供分析框架、责任形式和手段灵活多样,在规制SEP禁令救济行为上有优越性,所以反垄断法有介入的必要性。反垄断法在规制此行为时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适度干预原则以及合理原则,在将滥用SEP禁令救济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框架进行规制时要考虑SEP的特殊性。判断SEP权利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采取“认定说”。判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权利人寻求禁令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结合双方的主观状态、在谈判中的表现、禁令救济对创新及市场竞争的影响,综合判定。我国采用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相结合的路径规制SEP禁令救济,但反垄断框架下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反垄断法》以及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未涉及禁令救济。《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虽然对禁令救济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但在判断是否构成“滥用”时,缺乏谈判行为的规定、缺乏“善意”的判断标准、缺乏FRAND原则的规定,导致相关规则缺乏可操作性。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中为双方设定了协商机制,遵循了利益平衡原则,为我国完善反垄断框架下的禁令救济规制规则提供了指引。完善我国SEP禁令救济反垄断规制规则的思路是构建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协商机制并将FRAND原则纳入该谈判机制。在进行具体的规则设计时,规定SEP权利人的通知义务以及发出要约义务,专利实施者的及时回复义务、反要约义务以及担保义务,以建立诉前协商程序机制,若协商不成,可由第三方裁决。如果权利人坚持起诉寻求禁令,则法院在认定SEP权利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后,既要考察双方在谈判中的表现并根据其履行缔约程序义务的情况判断其主观状态,也要考量禁令救济对市场竞争和创新的影响,综合分析判定是否构成“滥用”。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2.294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缩略语表
立法表
引言
一、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基本理论
    (一)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概念厘定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与限制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规制路径探析
    (一)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规制路径梳理
    (二)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三、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规制的一般原则及考量因素
    (一)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一般原则
    (二)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考量因素
四、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规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规制的现状
    (二)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
五、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规制规则的完善
    (一)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规制的完善思路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规制的规则设计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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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7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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