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业务中领投人的信义义务
发布时间:2020-11-07 09:34
“领投+跟投模式”是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的运行模式之一,风靡于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实务中,其特点是,引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很强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成熟投资者作为领投人,对融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领投的项目以后带领跟投人进行投资,形成“羊群效应”,并由领投人负责投后管理。虽然领投人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投资经历筛选出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对融资者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调查,并负责投后管理,能有效地预防融资企业以及创业者的欺诈风险,弥补广大中小投资者投资经验的不足,但领投人自身的信用风险又怎样去预防呢?基于“领投+跟投模式”制衡理念的设计,本文认为应以立法的形式赋予领投人信义义务,明确其责任。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问题本章从实务中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情况入手,回顾了2011年—2017年这7年以来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市场的发展情况。其次分析了我国关于股权众筹的立法情况,认为我国官方认可了美国《JOBS法案》的二分法模式,对公募型股权众筹和私募型股权众筹分别进行监管。在股权众筹的定位方面,根据相关政策和学界的态度,将股权众筹作为“新五版”纳入到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中。随后介绍了股权众筹的运作模式及其在我国实务中的变形。最后分析了我国股权众筹融资中领投人的信用中介功能及其挑战,并提出应在立法上赋予领投人信义义务,以更好地实现其信用中介功能。第二章用立法手段赋予领投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本章从两个方面入手讨论了用立法手段赋予领投人信义义务的合理性。首先从信义义务产生的渊源入手,明确了信义义务是信义关系中的一种为他人最大利益而服务的义务,进而通过分析认为在领投人机制下领投人与跟投人构成了信义关系,须向跟投人承担信义义务,并指出了领投人、信托受托人、公司董事在地位上的相似性。接着,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通过立法方式规定领投人信义义务的合理性,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为领投人和跟投人之间的“不完备合同”提供补充机制;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的缔约效率,减少缔约成本。第三章领投人信义义务的功能本章对领投人信义义务的三个功能进行了分析:1、有助于解决股权众筹中领投人的信任困局。领投人的信用中介功能面临着其信用问题的挑战,赋予其信义义务能督促其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义务。2、有助于解决股权众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表现在跟投人与融资企业之间、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通过赋予领投人信义义务可以使其更有效地发挥信用中介的功能,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3、信义义务有助于降低股权众筹融资中跟投人的代理成本。本节通过代理成本这一法经济学理论中的概念,认为领投人在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会试图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提高跟投人的代理成本,因此有必要赋予其信义义务,限制领投人损害跟投人利益的行为。第四章领投人信义义务的内容由于我国官方对领投人信义义务尚无的相关规定,因此本章从信义义务的原理出发,参考了现行法在其他领域对信义义务的规定,对领投人承担信义义务的内容进行了探索,对领投人承担信义义务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定都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87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目前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情况
一、实务中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情况
二、我国股权众筹领域的立法现状
三、股权众筹融资行为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定位
第二节 股权众筹融资的主要运行模式介绍
一、投资者直接股东模式
二、基金间接股东模式
三、“领投+跟投模式”
第三节 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领投+跟投模式”的风靡
一、“领投+直接股东模式”
二、“领投+间接股东模式”
三、“众筹平台及其相关方领投模式”
第四节 我国股权众筹融资中领投人的信用中介功能及其挑战
一、领投人的信用中介功能
二、领投人的信用中介功能面临欺诈问题的挑战
第二章 用立法手段赋予领投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渊源
第二节 领投人与公司董事、信托受托人地位的相似性
第三节 以立法形式规定领投人信义义务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信义义务对领投人和跟投人合同的补充功能
二、信义义务提高领投人与跟投人缔约效率的功能
第三章 领投人信义义务的功能
第一节 信义义务有助于解决股权众筹中领投人的信任困局
一、在立法上规定领投人的信义义务有助于在跟投人与领投人之间建立信任
二、在立法上规定领投人的信义义务有助于优化和监督融资项目的投后管理
第二节 信义义务有助于解决股权众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三节 信义义务有助于降低融资过程中跟投人的代理成本
第四章 领投人信义义务的内容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横向比较——借鉴《信托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一、信托法领域对信义义务的规定
二、信义义务在公司法上的表现
第二节 领投人信义义务的抽象性规定
第三节 领投人信义义务的具体性规定
一、注意义务
二、忠实义务
三、领投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73760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87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目前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情况
一、实务中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情况
二、我国股权众筹领域的立法现状
三、股权众筹融资行为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定位
第二节 股权众筹融资的主要运行模式介绍
一、投资者直接股东模式
二、基金间接股东模式
三、“领投+跟投模式”
第三节 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领投+跟投模式”的风靡
一、“领投+直接股东模式”
二、“领投+间接股东模式”
三、“众筹平台及其相关方领投模式”
第四节 我国股权众筹融资中领投人的信用中介功能及其挑战
一、领投人的信用中介功能
二、领投人的信用中介功能面临欺诈问题的挑战
第二章 用立法手段赋予领投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渊源
第二节 领投人与公司董事、信托受托人地位的相似性
第三节 以立法形式规定领投人信义义务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信义义务对领投人和跟投人合同的补充功能
二、信义义务提高领投人与跟投人缔约效率的功能
第三章 领投人信义义务的功能
第一节 信义义务有助于解决股权众筹中领投人的信任困局
一、在立法上规定领投人的信义义务有助于在跟投人与领投人之间建立信任
二、在立法上规定领投人的信义义务有助于优化和监督融资项目的投后管理
第二节 信义义务有助于解决股权众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三节 信义义务有助于降低融资过程中跟投人的代理成本
第四章 领投人信义义务的内容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横向比较——借鉴《信托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一、信托法领域对信义义务的规定
二、信义义务在公司法上的表现
第二节 领投人信义义务的抽象性规定
第三节 领投人信义义务的具体性规定
一、注意义务
二、忠实义务
三、领投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之启示[J];中国法学;2009年03期
2 张杰;金融中介理论发展述评[J];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06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杨硕;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7年
本文编号:287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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