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08 23:31
资本市场的繁荣需要资本的流通与交易,作为资本流通重要方式之一的场外交易,其存在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经过多年的发展,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为代表的场外交易板块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需要,场外交易的简便高效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其宽松监管的弊端,本文研究的重点--场外原始股交易,由于近年来骗局丛生,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导致各种缺乏监管的金融乱象。要想取得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势必要完善现有的制度,以保持市场积极性和保护投资者为着眼点,探索一条有效规制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路径。原始股的交易制度因公司类型以及所处市场而异,大多数学者在理论研究中青睐于融资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上市公司,即制度完善且严苛的主板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此之上发生的股权交易骗局也易得到及时高效准确的规范。而对于场外原始股交易的制度,特别是对于其骗局的规制的研究,存在不少空白地带。对于本文研究的对象而言,无论是基础概念的厘清、外延范围的划分、规制制度的规范,还是监管规则的确定以及损害结果的弥补措施,都难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应对方法加以调整,各方都面临着多样的困境。就现状来看,首先缺乏的是体系化的场外原始股交易监管机制。如果对现有的场外原始股交易进行研究就会发现,各方责任主体的混乱、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不完备等已成为我国场外原始股交易监管中的几大突出问题。若不对此加以及时和适当的调整,又将有可能引发更大的问题与风险。所以如何规制我国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完善场外交易的运行,成为目前学术界亟待研究的问题。从控制发行者的角度来看,过去为了活跃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场外交易中大大放宽了对发行者的限制,监管也十分宽松。目前来看,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对发行者的质量控制制度,通过监管机构实地考察和听证会形式确认进行场外原始股交易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助于交易所了解企业经营风险和发展潜力,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虚假信息和企业夸张经营状况。其次是完善退出机制,及时除名不合格的发行者,避免不知情的投资者继续落入圈套,损失利益。另一重点就是借鉴美国的分级标志信息披露制度。为了兼顾保护投资者利益与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对信息披露的等级进行标示,由法律规定一个最低层次的披露标准,企业在满足法定的信息披露最低标准之余,充分衡量披露成本,尔后做出各自有别的信息披露安排。对于充分披露信息的企业,给予更高的市场声誉;对因披露严重不足导致证券分级标示处于末端的证券进行风险警示公告。这样不仅有效降低市场信息披露的成本,也使得投资者对不同质量的交易标的有了准确认知。证券市场的运行离不开中介机构。在实践中,什么样的中介机构有资质进行场外原始股交易业务尚未明确。《证券法》第128条对我国证券经营资质方面做出限制,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公司、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经营证券业务。对于产权经纪机构的资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获得产权经纪公司资质不再受到行政审批的约束,但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法规对产权经纪公司进行规范性衔接。从现行实践来看,作为场外原始股交易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具有产权经纪资质的经纪公司而非一般的投资咨询公司。对于中介机构的规制问题,主要在于现行法律制度的惩罚力度过小,对于涉案金额巨大的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来说,过低标准的赔偿力度实在难以规制中介机构的不法行为。在2017年4月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只是笼统提出要建立先行赔付机制,并未给予先行赔付明确的法律定义。其在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和解协议。为了避免先行赔付制度成为一纸空谈,应当赋予先行赔付方案公法上的强制执行力,例如经由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能够获得与裁判文书相同的既判力、确定力与执行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获得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行赔付协议的权利。因此将先行赔付制度引入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规制中,可以有效的保护投资者,使之更迅速高效地获得赔偿。最后,为了控制购买者,应当从其交易准入的条件来予以规范。场外原始股交易本身对投资者的知识背景、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就有一定的要求,但却在实践中被变相降低,使得不合格的投资者涌入,在骗局发生后又无力承担风险,导致损失惨重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在对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具体规制上,要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出发点,着眼于合格投资者制度以及以风险警示和投资者教育为代表的投资者利益多重保障机制,根据公司类型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对不同层次的市场设计差异化的投资者准入制度。
【学位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87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2.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1.2.2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点及不足
1.4.1 本文创新点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第2章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法律规制之概述
2.1 场外原始股交易的现状、危害及成因
2.1.1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现状及特征
2.1.2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危害
2.1.3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成因分析
2.2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基本理论
2.2.1 场外原始股的概念及界定
2.2.2 场外交易市场的界定及发展
2.2.3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基本含义及类型
2.2.4 规制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理论基础
2.2.5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第3章 我国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3.1 对发行者的限制及监管尚不成熟
3.1.1 对发行者的监管不明确
3.1.2 发行者回购制度尚未成熟
3.2 对中介机构行为的规制尚不完善
3.2.1 中介资质及责任承担模糊不清
3.2.2 惩处力度不足
3.3 对投资者的规制尚不完善
3.3.1 投资者准入门槛的变相降低
3.3.2 投资者教育机制不完善
第4章 域外原始股场外交易法律规制经验
4.1 美国的场外原始股交易法律规制
4.1.1 分级信息披露标志制度
4.1.2 协调保护投资者与证券流动性
4.2 英国的场外原始股交易法律规制
4.2.1 终身保荐人制度
4.2.2 灵活的退出保护机制
4.3 日本的场外原始股交易法律规制
4.3.1 对发行者的质量控制制度
4.3.2 持续监管制度
4.3.3 及时除牌制度
第5章 我国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法律规制之完善
5.1 规制发行者
5.1.1 完善发行者质量控制制度
5.1.2 完善强制回购与及时退出机制
5.1.3 建立分级的信息披露制度
5.2 规制中介机构
5.2.1 明确发行资质及责任承担之规定
5.2.2 完善先行赔付制度
5.2.3 加强损害赔偿力度
5.3 控制购买者
5.3.1 建立以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核心的投资者多重保障机制
5.3.2 完善投资者教育、提示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相似文献】
本文编号:2875520
【学位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87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2.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1.2.2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点及不足
1.4.1 本文创新点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第2章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法律规制之概述
2.1 场外原始股交易的现状、危害及成因
2.1.1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现状及特征
2.1.2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危害
2.1.3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成因分析
2.2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基本理论
2.2.1 场外原始股的概念及界定
2.2.2 场外交易市场的界定及发展
2.2.3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基本含义及类型
2.2.4 规制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的理论基础
2.2.5 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第3章 我国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3.1 对发行者的限制及监管尚不成熟
3.1.1 对发行者的监管不明确
3.1.2 发行者回购制度尚未成熟
3.2 对中介机构行为的规制尚不完善
3.2.1 中介资质及责任承担模糊不清
3.2.2 惩处力度不足
3.3 对投资者的规制尚不完善
3.3.1 投资者准入门槛的变相降低
3.3.2 投资者教育机制不完善
第4章 域外原始股场外交易法律规制经验
4.1 美国的场外原始股交易法律规制
4.1.1 分级信息披露标志制度
4.1.2 协调保护投资者与证券流动性
4.2 英国的场外原始股交易法律规制
4.2.1 终身保荐人制度
4.2.2 灵活的退出保护机制
4.3 日本的场外原始股交易法律规制
4.3.1 对发行者的质量控制制度
4.3.2 持续监管制度
4.3.3 及时除牌制度
第5章 我国场外原始股交易骗局法律规制之完善
5.1 规制发行者
5.1.1 完善发行者质量控制制度
5.1.2 完善强制回购与及时退出机制
5.1.3 建立分级的信息披露制度
5.2 规制中介机构
5.2.1 明确发行资质及责任承担之规定
5.2.2 完善先行赔付制度
5.2.3 加强损害赔偿力度
5.3 控制购买者
5.3.1 建立以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核心的投资者多重保障机制
5.3.2 完善投资者教育、提示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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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7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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