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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破产重整计划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0 11:25
  我国重整计划制定的问题是制定的主体比较单一,制定的时间不科学,重整的计划的内容不够精细缺少细化,制定模式不能确定是选择债务人模式还是管理人模式,不能体现立法者充分发挥两种模式特长的立法原意。美国重整计划制定采用以债务人模式为原则,以管理人模式为例外,债权人和其它相关方可以参与的形式。在重整计划内容上,美国的法律规定很细,易于操作。但是美国的重整计划的制定时间上限存在偏长的特点,不利于节省成本。我国可以明确制定主体的适用模式,优先债务人的计划主体制定权,增加债权人的参与,更加精细重整计划的内容。在重整计划的通过环节,我国的分组表决缺乏灵活性,投资人组的通过标准不合理,表决前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美国的表决分组规定灵活,更利于实现公平,投资人组的通过标准更加合理,表决前的信息披露非常及时和详尽。我国可以增加分组的灵活性,改进分组表决的通过标准,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我国重整计划通过后的法院强制批准环节容易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失衡和法院滥用强制批准权。美国法院在批准环节严格执行绝对优先原则,有效地控制了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失衡的问题。美国法院注重强制批准计划的可行性判断,因此,即使被通过的重整... 

【文章来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重整计划的制定
    第一节 我国重整计划制定的现状和问题
        一、制定主体单一
        二、制定时间规定不科学
        三、内容不够精细
        四、制定模式违背立法者本意
    第二节 美国重整计划制定的特点
        一、制定主体规定合理
        二、内容规定完备
        三、制定时间上限偏长
    第三节 重整计划制定的比较和我国的借鉴
        一、改进制定的主体
        二、丰富计划的内容
        三、科学计划制定的时间
第二章 重整计划的通过
    第一节 我国重整计划通过的现状和问题
        一、表决分组缺乏灵活性
        二、投资人组的通过标准不合理
        三、表决前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二节 美国重整计划通过的特点
        一、表决分组规定灵活
        二、通过标准合理
        三、表决前的信息披露充分及时
    第三节 重整计划通过的比较与我国的完善
        一、增加分组的灵活性
        二、改进表决通过标准
        三、建立表决前的信息披露机制
第三章 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第一节 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现状和问题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失衡
        二、法院强制批准权滥用
    第二节 美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得特点
        一、法院确保重整计划的可行性
        二、严格设立法院强制批准的条件
    第三节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比较与我国的改进
        一、严格执行绝对优先原则
        二、建立相关救济制度
        三、遏制强制批准权滥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破产法的宪法性及市场经济价值[J]. 李曙光.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2]论公平原则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的适用[J]. 张钦昱.  法商研究. 2018(06)
[3]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许胜锋.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4]上市公司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检视与完善——基于51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实证分析[J]. 曹文兵.  法律适用. 2018(17)
[5]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J]. 齐明.  清华法学. 2018(03)
[6]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法律问题研究[J]. 崔明亮.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7]重整计划强裁规则的误读与重释[J]. 高丝敏.  中外法学. 2018(01)
[8]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制定权主体制度[J]. 梁伟.  学术交流. 2018(02)
[9]破产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J]. 周荆,杨琳.  人民司法(应用). 2017 (31)
[10]论重整计划的制定[J]. 池伟宏.  交大法学. 2017(03)

博士论文
[1]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D]. 齐明.吉林大学 2009



本文编号:290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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