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表决权行使标准

发布时间:2020-12-15 00:54
  我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践中出现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争议。鉴此,可以将股东认缴未实缴的情况分为认缴期限内的未出资和认缴期限届满后的应缴而未实缴。鉴于对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前者应明确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为了防止股东表决权与收益权的不成比例导致的代理成本发生,后者应对其表决权进行适当限制。具体可通过章程、股东协议及股东会决议三条路径对股东表决权行使进行限制。 

【文章来源】:科技经济导刊. 2020年05期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股东表决权概述
2 在认缴期限内未出资股东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出资期限届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3.1 股东平等原则
    3.2 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也支持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4 对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进行限制的路径
    4.1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表决权行使规则
    4.2 在股东协议中约定表决权行使规则
    4.3 通过股东会决议对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进行约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J]. 朱慈蕴.  法学研究. 2004(04)



本文编号:291733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91733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1657***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