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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代偿取回权制度之构建

发布时间:2020-12-15 01:19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破产程序中的代偿取回权制度,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涉及代偿取回权的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学界对于该制度的态度也存在较大差异。然而,从贯彻取回权制度的基本思想、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利益以及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上承认代偿取回权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确有必要。本文从代偿取回权的基础理论入手,通过辨析代偿取回权与物上代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近似概念的异同,对代偿取回权进行了更系统而全面的定义,即在取回权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被破产债务人、破产管理人违法转让,且存在相应的对待给付、保险金、赔偿金等代偿财产的情况下,原取回权人享有的请求管理人转让对受让人或赔偿义务人的对待给付请求权或请求管理人返还代偿财产的权利。此外,本文明确了代偿取回权的权利基础系为所有权、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及债法上的返还请求权。结合日本、德国在代偿取回权制度设立方面的经验,本文进一步将代偿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概括提炼为三点,即取回权标的物不复存在,取回权行使受到挫败;存在给付价值;给付价值未与债务人财产相混同。基于此,本文对现行立法提出了修改建议,以期为未来立法提供一定的思路与建议。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论我国破产代偿取回权制度之构建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或毁损、灭失的处理方式的规定


本文编号:291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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