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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歇业登记制度初探——兼论《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之歇业登记

发布时间:2020-12-15 16:47
  当前,我国商事主体歇业制度尚不完善。原个体工商户的歇业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现行公司制企业、非公司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很有限范围内允许歇业安排,在合伙制企业中未作明确规定。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之第三章第五节,专设一节规定歇业登记制度。该制度是根据客观需求、在市场退出制度探索中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回应,丰富细化了商事登记类别,以更大程度满足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新条件下衍生出来的商事主体登记需求。新的歇业登记需要进一步区分"善意"或"恶意"的商事主体,建立如承诺制等系列配套制度、合理设置歇业条件、加强分类监管等。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08期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商事主体歇业制度的回顾分析
    (一)个体工商户歇业制度的产生与废除
    (二)《公司法》有限承认公司制企业的歇业安排
    (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歇业的原则性规定
二、条例草案中商事主体歇业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优化商事主体歇业登记与管理的制度设计
    (一)应区分“善意”或是“恶意”歇业
    (二)完善商事主体歇业的承诺制度
    (三)优化商事主体歇业登记配套制度
    (四)建议降低歇业决议程序中的表决权比例
    (五)建议构建歇业商事主体新型监管方式



本文编号:291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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