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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司法适用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12-16 16:29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夫妻公司的法律性质,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对适用情形、滥用行为形式、举证责任分配与移转规则、责任承担形式等的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既影响了司法权威,不利于当事人诉权行使,也无法实现对夫妻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保护,且对现实中屡屡发生的滥用夫妻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现象的规制亦收效甚微。本文拟从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适用乱象着手,探析乱象形成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路径,以期对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适用的规制和完善有所裨益。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某贸易公司诉广州某服装公司与盘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夫妻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J]. 陈舒舒,谢佩君.  法治论坛. 2019(03)
[2]夫妻公司股权分配及财产性质分析[J]. 吴琳颖.  中国公证. 2014(07)
[3]夫妻公司财产制度探讨[J]. 王涛,李东凯,魏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11)

硕士论文
[1]我国夫妻型公司及股东责任研究[D]. 王慧芳.江西财经大学 2019
[2]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D]. 王超逸.西南政法大学 2018



本文编号:292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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