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7 01:23
科创板金融市场的设立是落实我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是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其推进打响了注册制改革的第一枪,预示着我国资本市场发行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相较于核准制来说,注册制发行制度更为注重企业的成长性和未来发展潜力,对于符合科创板市场条件的创新企业更具包容性和接纳性,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更为顺畅的通道,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注册制的实行势必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不稳定的投资风险,因此中央政治局提出“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指导思想。科创板刚刚起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理解都需进一步深化。所以,本人结合目前现有资料,以科创板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为资本市场证券制度改革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大部分。绪论中,本文逐一介绍了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选题背景与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实证等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本文阐述的重点、难点、创新点。正文将分为四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理论阐释。...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8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信息披露主要潜在效益
第二章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基础理论分析21图2-1信息披露主要潜在效益图2-2信息披露主要潜在成本事实上,信息披露对于不同对象而言成本与效益有很大的差别,甚至可能有很大的利益冲突。例如,对于投资者决策可能的非常有帮助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却有可能会对公司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投资者更倾向于这类信息,但是公司出于泄露核心机密、防范竞争对手、维护公司竞争优势等原因不愿披露这类信息。市场主体进行信息披露的动机是信息披露的效益大于信息披露的成本。因此,为在两者间取得平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对于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成本和公司进行披露的成本之和必须小于公司自发地提供这类信息时所花费的成本;(2)所有信息使用者愿意为此支付的总金额大于在提供信息中发生的所有成本(Watts和Zimmerman,1986,中译本,p.154)。换言之,信息披露的根本动力是社会效益大于个人效益。成本效益分析理论揭示了信息披露的目的不只在于抑制市场缺陷,而更多在于降低证券市场交易成本,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从上市公司层面,以其最小成本进行融资是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直接原因;从投资者层面,满足自身信息披露需求以保证交易安全,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44报告,确保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中介机构在上市发行过程中以其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在二级市场充当“守门人”的角色,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保驾护航。(1)美国证券交易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的领头羊,以互利共益、自治自律、推进公平交易为宗旨,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自律监管,扮演着规则制定者和争议仲裁者的角色,①形成了一套下与之相应的多层次交易格局(参见图4-2)。图4-2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如图所示,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全国性交易所市尝区域性交易所市场再到场外市常通过公司制交易所市场竞争机制,各交易所凭借各自优势和自律机制,为不同层次的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以提高市场声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竞争模①参见廖原:《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12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科创板强制退市制度反思与完善路径[J]. 徐帆. 浙江金融. 2019(11)
[2]论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制度革新:现实意义、经验借鉴与实践思考[J]. 高榴. 西南金融. 2019(10)
[3]我国设立科创板并实行注册制对A股的影响[J]. 胡云辉. 知识经济. 2019(25)
[4]科创板运行的治理走向:观念纠偏与制度调适[J]. 张阳. 现代经济探讨. 2019(08)
[5]科创板实施下信息披露制度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J]. 梁伟亮. 现代经济探讨. 2019(08)
[6]证券法、科创板注册制和父爱监管[J]. 唐应茂.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4)
[7]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背景下建立企业整合报告制度的研究[J]. 陈旭辉,范英杰. 中国经贸导刊(中). 2019(07)
[8]科创板注册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意义[J]. 陈岳,刘新. 中国商论. 2019(14)
[9]浅析科创板的交易制度[J]. 封文丽,吕佳垚. 海南金融. 2019(08)
[10]科创板带来的机遇与挑战[J]. 陈春. 北方经贸. 2019(08)
博士论文
[1]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D]. 廖原.吉林大学 2016
[2]中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问题研究[D]. 潘敏.武汉大学 2015
[3]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何颖.北京大学 2008
硕士论文
[1]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研究[D]. 陈洋.南京大学 2019
[2]科创板IPO审核监管权力分配制度研究[D]. 韩希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9
[3]IPO注册制下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蔡晶.广西大学 2018
[4]投服中心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研究[D]. 罗荟.华东政法大学 2018
[5]注册制下我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朱雅琦.西南科技大学 2018
[6]我国证券发行改革的方向分析[D]. 徐犀.上海师范大学 2017
[7]证券市场先期赔付法律规制研究[D]. 张琰.西南大学 2016
[8]我国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研究[D]. 李文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
[9]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市场竞争与自愿信息披露研究[D]. 曹冉.山东财经大学 2013
[10]中日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D]. 陈晓.华东政法大学 2013
本文编号:2921147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8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信息披露主要潜在效益
第二章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基础理论分析21图2-1信息披露主要潜在效益图2-2信息披露主要潜在成本事实上,信息披露对于不同对象而言成本与效益有很大的差别,甚至可能有很大的利益冲突。例如,对于投资者决策可能的非常有帮助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却有可能会对公司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投资者更倾向于这类信息,但是公司出于泄露核心机密、防范竞争对手、维护公司竞争优势等原因不愿披露这类信息。市场主体进行信息披露的动机是信息披露的效益大于信息披露的成本。因此,为在两者间取得平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对于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成本和公司进行披露的成本之和必须小于公司自发地提供这类信息时所花费的成本;(2)所有信息使用者愿意为此支付的总金额大于在提供信息中发生的所有成本(Watts和Zimmerman,1986,中译本,p.154)。换言之,信息披露的根本动力是社会效益大于个人效益。成本效益分析理论揭示了信息披露的目的不只在于抑制市场缺陷,而更多在于降低证券市场交易成本,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从上市公司层面,以其最小成本进行融资是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直接原因;从投资者层面,满足自身信息披露需求以保证交易安全,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44报告,确保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中介机构在上市发行过程中以其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在二级市场充当“守门人”的角色,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保驾护航。(1)美国证券交易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的领头羊,以互利共益、自治自律、推进公平交易为宗旨,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自律监管,扮演着规则制定者和争议仲裁者的角色,①形成了一套下与之相应的多层次交易格局(参见图4-2)。图4-2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如图所示,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全国性交易所市尝区域性交易所市场再到场外市常通过公司制交易所市场竞争机制,各交易所凭借各自优势和自律机制,为不同层次的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以提高市场声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竞争模①参见廖原:《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12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科创板强制退市制度反思与完善路径[J]. 徐帆. 浙江金融. 2019(11)
[2]论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制度革新:现实意义、经验借鉴与实践思考[J]. 高榴. 西南金融. 2019(10)
[3]我国设立科创板并实行注册制对A股的影响[J]. 胡云辉. 知识经济. 2019(25)
[4]科创板运行的治理走向:观念纠偏与制度调适[J]. 张阳. 现代经济探讨. 2019(08)
[5]科创板实施下信息披露制度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J]. 梁伟亮. 现代经济探讨. 2019(08)
[6]证券法、科创板注册制和父爱监管[J]. 唐应茂.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4)
[7]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背景下建立企业整合报告制度的研究[J]. 陈旭辉,范英杰. 中国经贸导刊(中). 2019(07)
[8]科创板注册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意义[J]. 陈岳,刘新. 中国商论. 2019(14)
[9]浅析科创板的交易制度[J]. 封文丽,吕佳垚. 海南金融. 2019(08)
[10]科创板带来的机遇与挑战[J]. 陈春. 北方经贸. 2019(08)
博士论文
[1]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D]. 廖原.吉林大学 2016
[2]中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问题研究[D]. 潘敏.武汉大学 2015
[3]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何颖.北京大学 2008
硕士论文
[1]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研究[D]. 陈洋.南京大学 2019
[2]科创板IPO审核监管权力分配制度研究[D]. 韩希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9
[3]IPO注册制下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蔡晶.广西大学 2018
[4]投服中心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研究[D]. 罗荟.华东政法大学 2018
[5]注册制下我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朱雅琦.西南科技大学 2018
[6]我国证券发行改革的方向分析[D]. 徐犀.上海师范大学 2017
[7]证券市场先期赔付法律规制研究[D]. 张琰.西南大学 2016
[8]我国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研究[D]. 李文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
[9]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市场竞争与自愿信息披露研究[D]. 曹冉.山东财经大学 2013
[10]中日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D]. 陈晓.华东政法大学 2013
本文编号:292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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