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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气连理:《民法典》与《保险法》中的“通常理解”

发布时间:2020-12-17 05:09
  既有理论认为,《民法典》与《保险法》中的"通常理解"就是指普通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解释方法。然而,这一认识可能存在错误,如果这样的话,《民法典》完全没有必要专门针对格式条款再行规定"通常理解"作为其解释方法。通常理解的主体应当是理性被保险人,法院宜将被保险人群体中超过三分之二主体的理解作为"通常理解"。通常理解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条款内涵之争和条款外延之争。针对条款的内涵,采用"文义理解"的方法进行解释更为适当,但此处的"文义理解"注重条款的表面含义,与传统所谓"文义解释"有所不同。针对条款的外延之争,采用"习惯理解"更为适当,但此处的"习惯理解"也与传统的"习惯解释"有所不同,其内涵更加丰富,除包括传统习惯解释的内容外,还包括普通性习惯理解和司法性习惯理解。 

【文章来源】:保险研究. 2020年09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通常理解”的解释:现行观点及其评析
    (一)“通常理解”解释既有观点
        1.“通常理解”即为普通合同解释的全部方法
        2.“通常理解”乃指普通合同解释方法中的部分方法
        3.“通常理解”仅指文义解释
    (二)解释理论之评析
        1.“通常理解”即为普通合同全部解释方法之评析
        2.“通常理解”乃部分解释方法之评析
        3.“通常理解”仅指文义解释的评析
三、通常理解:谁的理解与理解什么?
    (一)通常理解的主体:社会公众抑或理性被保险人
        1.社会公众之“通常理解”及其缺憾
        2.理性被保险人之“通常理解”及其证立
    (二)通常理解的对象:内涵之争与外延之争
        1.条款内涵之争
        2.条款外延之争
四、“通常理解”适用的探索:多数判断、文义理解及习惯理解
    (一)多数判断:三分之二规则的猜测
        1.“过半数”理解必将否定不利解释原则
        2.典型案例的社会调查尝试
        3.“三分之二规则”猜测的参照
    (二)“文义理解”的特别含义及其优位性
        1.文义理解的特别含义
        2.文义理解的优位性
    (三)习惯理解
        1.通常性习惯理解
        2.惯例性理解
        3.司法性习惯理解
五、结 语



本文编号:292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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