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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0 04:12
  世界各国都将协同合意或共谋作为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必备要件,且通识而言,科学、有效认定该行为的关键在于掌握经营者间合谋的证据。然而,囿于经营者惯用非公开或非书面化形式达成协同合意,使得世界各国陷入协同合意难以证明的瓶颈。为化解这一难题,美国、欧盟在实践过程中,逐步衍化出了一种较为合理的认定路径——“意思联络+行为一致+无合理理由抗辩”。我国可仿照该路径,由结果推测原因进而推定出协同合意。具体而言,先将行为一致的外观做为客观结果,再利用间接证据及举证责任转移等方法甄别产生该结果的原因。综合考量下,若发现存在有利于共谋的市场条件,且经营者之间就价格等关键信息作出了交流,辅之经营者对此无法作出合理理由抗辩则可以将其认定为协同行为。反之则应将其认定为合法行为。为演示、证实该路径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本文分为如下四个部分:分: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该部分以协同行为在各国反垄断法中的称谓和定义为先行,并以我国为典型,通过整合学者与立法者的多重见解,总结、归纳出该视域下协同行为在特点、构成要件上的特殊性,从而为下文如何认定协同行为做好铺垫。分:我国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认定障...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一、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基本构造
    (一)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概念
    (二)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特征
    (三)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我国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认定障碍
    (一)协同合意难以证明
    (二)协同行为与平行行为难以区分
    (三)经营者冒用合理理由抗辩
三、域外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认定经验
    (一)美国对协同行为的认定
    (二)欧盟对协同行为的认定
    (三)域外经验的总结与启示
四、我国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认定改进
    (一)完善对协同合意的证明
    (二)合理区分协同行为与平行行为
    (三)加强对合理理由的实质审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2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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