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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保险合同保证制度的修订现状、反思与进路

发布时间:2020-12-20 21:42
  《海商法》第235条是《海商法》第十二章修改的焦点之一。现有两个修订草案主要参考了英国《2015年保险法》第10条,但是借鉴存在缺失,修订《海商法》第235条应紧扣保证制度的风险控制和风险评估功能,在比较法借鉴上也应该有除英国法外的参考。 

【文章来源】: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0年02期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海商法》及司法解释的现行规定
二、《海商法》两个修订草案的变化
    (一)修订的具体表述
    (二)修订的学理观察
三、两次修订草案的反思
    (一)借鉴英国法的问题
        1.英国法的近期发展
        2.借鉴英国法的缺失
    (二)“解除合同”的问题
    (三)引入“因果关系”的问题
四、未来修订进路
    (一)把握保证的基本功能
    (二)扩大比较研究的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经验与民法典编纂:合同编的视角[J]. 韩世远.  人民司法. 2019 (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说明[J].   中国海事. 2018(12)
[3]英国保险保证新立法及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完善建议[J]. 牛元.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04)
[4]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评析[J]. 郑睿.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02)
[5]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完善之研究——以我国《保险法》第52条为中心[J]. 孙宏涛.  政治与法律. 2016(06)
[6]《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王淑梅.  人民司法. 2006(12)



本文编号:292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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