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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3 23:05
  <正>在股权代持情形中,隐名出资人虽完成实际出资,但却并不享有股东资格、股东身份,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2014版)(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只粗略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在名义股东消极履行股东权利,而公司其他股东又拒绝其显名请求时,隐名股东只能根据代持协议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的简单化处理 

【文章来源】:现代企业. 2020年02期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股权代持关系的法律性质
    1. 间接代理。
    2. 信托关系。
    3. 隐名合伙。
二、股权代持下股东资格确定
    1. 形式说、实质说、区分说。
    2. 股权代持下股东资格确定采形式说。
三、隐名股东显名化之解决
    1. 股权代持已披露且对隐名股东身份无异议的,应视为同意显名。
    2. 股权代持未披露的,应排除名义股东表决。
四、结语



本文编号:2934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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