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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智能投顾的主体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12-25 06:51
  智能投顾是以大数据算法以及企业产品为依据,为投资者提供其所需的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投资建议,并对投资者的财富进行支配管理的新型金融科技。我国现行多家开展智能投顾的企业均为无证经营;对投资者仅有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的区分,无法切实保护投资者;重叠监管、分业监管的模式对混业经营业态的智能投顾仍有管控不力的风险。反顾美国,投资者的牌照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州立证券管理机构颁发;以SEC教育宣传,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主要由美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我国智能投顾的完善需促进实现有资质从事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业务并行的投资服务者、投资者适当性以及机构监管、功能性监管和行为性监管协同发展的主体法律规制。 

【文章来源】: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01期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智能投顾的法律界定
二、智能投顾主体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一)对智能投顾投资服务者的法律规制与不足
    (二)对智能投顾投资者的法律规制与不足
    (三)对智能投顾监管者的法律规制与不足
三、智能投顾主体法律规制的美国经验
四、我国智能投顾主体法律规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金融科技视角下我国智能投顾规制的法律路径[J]. 牛雪芳.  黑河学刊. 2018(06)
[2]资管新规落地 中国金融业进入新时代[J]. 秦锐.  科技智囊. 2018(06)
[3]科技金融视阈下我国智能投顾监管制度的构建[J]. 刘雅琨.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7(04)
[4]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思路[J]. 尹振涛.  中国金融. 2017(23)
[5]“智能投顾”监管的国际实践[J]. 巴洁如.  金融电子化. 2017(09)
[6]金融科技的金融包容效应与创新驱动路径[J]. 粟勤,魏星.  理论探索. 2017(05)



本文编号:293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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