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营商环境优化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0-12-28 09:13
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与技术、市场发展结合较为密切的一类案件,此类案件的裁判在新科学技术的合理运用、新商业模式的合法拓展,以及新市场行为的边界划定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进而系司法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环节。本文立足辖区的区域特点,以海淀法院近三年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研究样本,并根据营商环境对司法保护的要求,梳理和分析此类案件的整体情况及发展趋势,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的若干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进而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关注的工作重点,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既需要司法机关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更需要企业、行业以及行政机关等多方主体的合作与协同等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02期
【文章页数】:17 页
【部分图文】:
近三年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受理数
经统计,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较其他类型案件调解和撤诉比例较低,判决率较高。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共审结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390件,其中判决143件,调解或撤诉247件,判决率为36.7%(图2)。其中,2017年审结93件,判决率38.7%;2018年审结98件,判决率38.8%;2019年审结199件,判决率34.7%。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往往涉及企业之间商业模式、市场份额、核心资源等方面的博弈,部分案件对于行业规则的建立亦有重要指引作用,相比个案中的利益得失而言,当事人往往更期待法院通过判决明确司法态度,划定合法竞争的行为边界,调解解决纠纷的积极性相对不高。
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及其他不正当竞争四种案件类型(图3)。[5]其中,第一类是涉混淆行为类案件,该类案件多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复合型案由案件。第二类是涉虚假宣传类案件,分别为2017年6件、2018年7件、2019年49件,共62件。第三类是涉商业诋毁类案件,分别为2017年3件、2018年8件、2019年15件,共26件。随着网络竞争行为的日益纷繁复杂,无法归入类型化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日俱增,以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法)第2条(下称原则条款)和第12条(下称互联网专条)作为法律依据起诉的案件明显增长,成为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要组成部分,第四类和第五类案件即与上述两个条款密切相关。第四类是涉互联网专条案件,典型的包括涉浏览器或app屏蔽视频广告类案件、流量劫持类案件等;新法实施以来共受理28件,其中主张适用第12条第2款第四项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占26件。第五类是当事人主张适用新法原则条款作为法律依据的案件,该类案件主要包括竞价排名、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攀附商誉等搭便车行为,同时还包括互联网专条无法解决的其他问题,如内容搬运、盗链、刷粉、算法等相关问题;新法实施以来,多数原告仍会将原则条款作为兜底与其他条款主张共同适用,故主张原则条款的案件占比近100%。
本文编号:2943495
【文章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02期
【文章页数】:17 页
【部分图文】:
近三年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受理数
经统计,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较其他类型案件调解和撤诉比例较低,判决率较高。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共审结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390件,其中判决143件,调解或撤诉247件,判决率为36.7%(图2)。其中,2017年审结93件,判决率38.7%;2018年审结98件,判决率38.8%;2019年审结199件,判决率34.7%。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往往涉及企业之间商业模式、市场份额、核心资源等方面的博弈,部分案件对于行业规则的建立亦有重要指引作用,相比个案中的利益得失而言,当事人往往更期待法院通过判决明确司法态度,划定合法竞争的行为边界,调解解决纠纷的积极性相对不高。
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及其他不正当竞争四种案件类型(图3)。[5]其中,第一类是涉混淆行为类案件,该类案件多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复合型案由案件。第二类是涉虚假宣传类案件,分别为2017年6件、2018年7件、2019年49件,共62件。第三类是涉商业诋毁类案件,分别为2017年3件、2018年8件、2019年15件,共26件。随着网络竞争行为的日益纷繁复杂,无法归入类型化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日俱增,以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法)第2条(下称原则条款)和第12条(下称互联网专条)作为法律依据起诉的案件明显增长,成为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要组成部分,第四类和第五类案件即与上述两个条款密切相关。第四类是涉互联网专条案件,典型的包括涉浏览器或app屏蔽视频广告类案件、流量劫持类案件等;新法实施以来共受理28件,其中主张适用第12条第2款第四项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占26件。第五类是当事人主张适用新法原则条款作为法律依据的案件,该类案件主要包括竞价排名、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攀附商誉等搭便车行为,同时还包括互联网专条无法解决的其他问题,如内容搬运、盗链、刷粉、算法等相关问题;新法实施以来,多数原告仍会将原则条款作为兜底与其他条款主张共同适用,故主张原则条款的案件占比近100%。
本文编号:294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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