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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劳动”视角下网约车运输承运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29 14:06
  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对网约车运输承运人的认定存在分歧,围绕驾驶员是否为承运人这一争议,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平台单独承担承运人责任、平台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等不同判决方式。结合当前民法理论与实践,我国应以"独立劳动"为视角,创设以利他合同理论为基础的网约车运输承运人认定机制,明确驾驶员为承运人的认定标准,构建界分平台承运人与驾驶员承运人的具体认定规则,进而为司法提供一种可借鉴的思路,达到明确认定与诠释承运人、类型化同类案件的效果。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05期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独立劳动”视角下网约车运输承运人的认定


利他合同三方法律关系

方法,运输合同,乘客,驾驶员


根据网约车的运输流程,如图2所示,基于驾驶员与平台的运输合同,乘客并不是该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仅为该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驾驶员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给付必须具有补偿,两者之间属于抵偿关系;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对价关系。(2)从乘客直接取得债权为标的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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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4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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