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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即发侵权保护:不可避免披露制度的引入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0-12-29 18:04
  商业秘密作为信息时代企业最具价值的资产之一,决定了现代企业核心市场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但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仍严重滞后于企业创新发展水平,尤其对于商业秘密即发侵权行为救济不足,极大限制了知识经济持续增长。美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确可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启发。梳理不可避免披露历史溯源及派系分立,综合评价纯粹不可避免披露与折衷不可避免披露利弊,汲取硅谷信息共享模式经验,启示我国制度设计应更谨慎周严,将离职雇员主观心态纳入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构成要件,优先保护离职雇员个人生计及择业自由。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20年10期 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商业秘密即发侵权保护:不可避免披露制度的引入与重构


三步审查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制定[J]. 郑友德,钱向阳.  电子知识产权. 2018(10)
[2]不可避免披露规则在美国的适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崔汪为.  晋中学院学报. 2018(04)
[3]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制度发展与移植设想[J]. 聂鑫.  知识产权. 2016(09)
[4]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规范性分析[J]. 朱谢群.  科技与法律. 2003(04)



本文编号:294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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