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视角下的中标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兼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0-12-30 04:29
<正>"司法裁判就是活着的法律"。如何正确理解、运用《招标投标法》解决实务问题,防控法律风险,推进合规招标?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研习经典案例,借鉴裁判观点,并用来指导解决招标投标实务问题。中标合同承载着招标投标结果,招标人、中标人都期盼中标合同合法合规并得到全面履行,从而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招标投标法》第
【文章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2020年07期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来签订合同
二、禁止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不禁止对合同非实质
四、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内容,允许经过谈判在中标合同中做出补充约定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之后可以签订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
六、中标合同应当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人可以授权其分公司代为订立合同
七、因法律法规变化、设计变更、工程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可以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本文编号:2946988
【文章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2020年07期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来签订合同
二、禁止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不禁止对合同非实质
四、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内容,允许经过谈判在中标合同中做出补充约定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之后可以签订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
六、中标合同应当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人可以授权其分公司代为订立合同
七、因法律法规变化、设计变更、工程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可以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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