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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同成因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反垄断法关注与应对

发布时间:2020-12-30 05:38
  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基石范畴和核心关注。市场支配地位被不当创造、维持、加强的过程会造成系列社会危害。在"政府行为—经济竞争"的反垄断法框架下,根据不同的成因,市场支配地位可划分为四种类别,并需要采取与之适配的应对策略和规范路径:对基于合法授权的市场支配地位,应着力平衡反垄断与管制的关系;对基于行政垄断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密切关注对受益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一并制裁的可能性;对基于效能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应重点防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倾覆市场的危险,对其保留结构性的反垄断规制措施;对基于不当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尝试拓宽有关单边行为的反垄断法制度,禁止具有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不当创造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定单边行为。 

【文章来源】:岭南学刊. 2020年04期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潜在危害及其分类方式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
    (二)市场支配地位被不当创造、维持、加强的社会危害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方式
二、基于政府行为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反垄断法关注与应对
    (一)基于合法授权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反垄断法关注与应对
    (二)基于行政垄断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反垄断法关注与应对
三、基于经济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反垄断法关注与应对
    (一)基于效能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反垄断法关注与应对
    (二)基于不当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反垄断法关注与应对
四、结论



本文编号:294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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