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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挂靠关系下被挂靠人的损失追偿

发布时间:2020-12-31 01:49
  <正>【裁判要旨】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船舶的实际经营人与被挂靠人对海上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已完成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赔偿后,可依据其与挂靠人之间签订的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向挂靠人追偿。合同约定船舶在经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产生的债务等一切责任均由挂靠人承担,因挂靠人实际经营使用船舶,被挂靠人未参与船舶的经营使用,故不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亦没有显失公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年05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船舶挂靠协议的性质
    二、船舶挂靠协议的效力
    三、被挂靠人依据合同向挂靠人追偿的法理基础
    四、被挂靠人能够追偿的损失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挂靠船舶涉执行时的实践操作[J]. 胡方.  人民司法(案例). 2017 (29)
[2]船舶“挂靠”行为的成因、危害及对策[J]. 贾云新.  世界海运. 2006(02)



本文编号:294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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