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中的“带货网红”主体定位与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1-02 00:23
在"直播带货"行为中,传统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者主体架构模式难以恰当概括、解读其行为的全部内容。"直播带货"在行为本质上更接近广告受托人,这一集合性主体概念是广告法主体的重组。只有在明确电商直播主体属性的前提下,才能深入理解其行为适用的法律,并推导出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引导直播电商在发展社会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丰富居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优势。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05期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带货网红”在直播中的主体定位
二、“带货网红”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带货网红”的行为规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直播用户的持续使用行为及主观幸福感——基于期望确认模型及准社会关系的理论视角[J]. 马志浩,葛进平,周翔. 新闻与传播评论. 2020(02)
本文编号:2952274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05期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带货网红”在直播中的主体定位
二、“带货网红”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带货网红”的行为规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直播用户的持续使用行为及主观幸福感——基于期望确认模型及准社会关系的理论视角[J]. 马志浩,葛进平,周翔. 新闻与传播评论. 2020(02)
本文编号:295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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