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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2 00:48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品价格是在供需间的交融平衡下产生的。经营者可依据市场发出的信号,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行使自主定价权。权利行使有边界,当经营者通过行使自主定价权从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之目的,至市场竞争秩序于混乱旋涡之中且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对其将采取零容忍态度而加以制裁。价格垄断协议在经济活动中形态不一,分为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因横向垄断协议给市场秩序带来的破坏性较大,法律对其进行严格规制,无可厚非。但较之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对市场秩序破坏的确定性不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被证明对市场竞争亦具积极效用,于此,不能简单地仅因其具备价格垄断协议形式构成要件而认定其违法,从而纳入法律责难范畴。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有所规定,鉴于条文的概括模糊性,导致对该协议违法性认定标准不一致,举证责任分配有歧义以及豁免适用条件不明确等相关问题,以致相关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相似案件处理结果反差明显,从而损及市场竞争秩序。于此,统一该协议违法性认定标准,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明确豁免适用条件,则有助于相关机构执法的规范,进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营造良好的秩序... 

【文章来源】: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省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研究


价格垄断协议豁免制度适用情况

价格垄断,情况,指南


图 2-2 价格垄断协议豁免制度适用情况通过对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近几年来垄断协议案件的查处结果显示,其对豁免条款的主动审查占到百分之十七,反之未涉及豁免条款的比例高达百分之八十三。以上图列阐释了在豁免制度适用过程中,豁免审查提出主体的不确定性,除此之外有关豁免审查程序,豁免因现实条件变化而不符合豁免要求被予以撤销等问题均未涉及,使得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虽然目前发改委草拟了针对豁免相关制度的《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但因其未正式通过实施,还不具备现实借鉴意义。且指南也存在些许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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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反垄断视角中转售价格限制的比较法研究[J]. 郭宗杰.  法学评论. 2014(05)
[10]垄断协议认定与排除、限制竞争的关系研究[J]. 王健.  法学. 2014(03)



本文编号:295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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