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顺风车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2 06:23
共享经济理念和互联网技术联袂催生了诸多新事物,网约顺风车便是其中之一。但关于网约顺风车的保险理赔纠纷逐渐增多,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拒赔的判决标准和结果并不统一,其根源在于网约顺风车保险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本文在分析近三年国内网约顺风车保险纠纷案例数据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网约顺风车分阶段保险模式、确定全面保险对象和多元投保主体、健全保险准入制度等,从而完善网约顺风车保险法律制度。本文正文用五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一部分是网约顺风车保险现状。该部分分别从网约顺风车之界定、实践现状、立法现状三个角度对网约顺风车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网约顺风车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将其与网约车和传统顺风车进行区分;其次通过案例揭示出网约顺风车实践现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网约顺风车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持续增多、保险理赔困难、保险分散风险功能减弱、车主利用平台信息私下合乘规避规则四个问题。最后,通过梳理现有法规发现网约顺风车立法现状主要表现为缺乏有针对性的规范和现有规范内容不完善两方面。第二部分是网约顺风车保险法律困境。该部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揭示了五个法律问题,分别是网约顺风车法律定性与保险理赔的冲突、限制网...
【文章来源】: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论文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网约顺风车保险现状
(一)网约顺风车之界定
1.网约顺风车之概念分析
2.网约顺风车与网约车之不同
3.网约顺风车与传统顺风车之不同
(二)实践现状
1.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持续增多
2.网约顺风车保险理赔困难
3.顺风车保险分散风险功能减弱
4.车主利用平台信息私下合乘规避规则
(三)立法现状
1.缺乏有针对性的保险法律规定
2.现有保险规范内容不完善
二、网约顺风车保险的法律困境
(一)网约顺风车法律定性与保险理赔的冲突
1.网约顺风车法律定性为非营运车辆
2.保险人以网约顺风车为营运性质而拒赔
3.司法判决中网约顺风车定性标准不统一
(二)限制网约顺风车接单数量与当前政策法律环境不符
1.与《指导意见》内容相悖
2.不利于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现行规范无法实现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1.现有规范无法保障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利益实现
2.合乘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失保险规范处于空白
3.现有营运车辆保险规范无法适用于网约顺风车
(四)网约顺风车保险准入规则不完善
1.合乘平台保险准入规则不完善
2.合乘车辆保险准入规则不完善
(五)网约顺风车保险理赔程序不具体
1.先行赔付规则不明确
2.理赔过程中保险人义务规定不明确
三、网约顺风车保险域外经验介绍及借鉴
(一)域外经验介绍
1.德国设置法定汽车保险
2.美国规定TNC保险制度
(二)域外经验借鉴
1.保险准入制度
2.新型保险模式
3.全面的保险标的和多元投保主体制度
四、网约顺风车保险法律问题之建议
(一)合理定性网约顺风车
1.明确网约顺风车性质的必要性
2.网约顺风车属于特殊的非营运性质
(二)放宽对网约顺风车接单数量的限制
1.放宽接单数量限制之缘由
2.放宽接单数量限制后之对策
(三)建立分阶段保险模式
1.建立分阶段保险模式之必要性分析
2.阶段性保险模式简述
3.可行性分析
(四)确定网约顺风车保险标的及投保主体
1.确定合乘双方人身财产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2.确定多元投保主体
(五)健全网约顺风车保险准入制度
1.健全合乘平台的保险准入条件
2.健全合乘车辆的保险准入条件
(六)完善保险理赔程序
1.健全平台先行赔付规则
2.具体规定保险人的理赔义务及履行期限
(七)明确网约顺风车保险主体的法律责任
1.明确各主体的投保责任
2.明确合乘平台的监管责任
3.明确违规投保、监管的处罚措施
五、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52830
【文章来源】: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论文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网约顺风车保险现状
(一)网约顺风车之界定
1.网约顺风车之概念分析
2.网约顺风车与网约车之不同
3.网约顺风车与传统顺风车之不同
(二)实践现状
1.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持续增多
2.网约顺风车保险理赔困难
3.顺风车保险分散风险功能减弱
4.车主利用平台信息私下合乘规避规则
(三)立法现状
1.缺乏有针对性的保险法律规定
2.现有保险规范内容不完善
二、网约顺风车保险的法律困境
(一)网约顺风车法律定性与保险理赔的冲突
1.网约顺风车法律定性为非营运车辆
2.保险人以网约顺风车为营运性质而拒赔
3.司法判决中网约顺风车定性标准不统一
(二)限制网约顺风车接单数量与当前政策法律环境不符
1.与《指导意见》内容相悖
2.不利于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现行规范无法实现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1.现有规范无法保障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利益实现
2.合乘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失保险规范处于空白
3.现有营运车辆保险规范无法适用于网约顺风车
(四)网约顺风车保险准入规则不完善
1.合乘平台保险准入规则不完善
2.合乘车辆保险准入规则不完善
(五)网约顺风车保险理赔程序不具体
1.先行赔付规则不明确
2.理赔过程中保险人义务规定不明确
三、网约顺风车保险域外经验介绍及借鉴
(一)域外经验介绍
1.德国设置法定汽车保险
2.美国规定TNC保险制度
(二)域外经验借鉴
1.保险准入制度
2.新型保险模式
3.全面的保险标的和多元投保主体制度
四、网约顺风车保险法律问题之建议
(一)合理定性网约顺风车
1.明确网约顺风车性质的必要性
2.网约顺风车属于特殊的非营运性质
(二)放宽对网约顺风车接单数量的限制
1.放宽接单数量限制之缘由
2.放宽接单数量限制后之对策
(三)建立分阶段保险模式
1.建立分阶段保险模式之必要性分析
2.阶段性保险模式简述
3.可行性分析
(四)确定网约顺风车保险标的及投保主体
1.确定合乘双方人身财产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2.确定多元投保主体
(五)健全网约顺风车保险准入制度
1.健全合乘平台的保险准入条件
2.健全合乘车辆的保险准入条件
(六)完善保险理赔程序
1.健全平台先行赔付规则
2.具体规定保险人的理赔义务及履行期限
(七)明确网约顺风车保险主体的法律责任
1.明确各主体的投保责任
2.明确合乘平台的监管责任
3.明确违规投保、监管的处罚措施
五、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5283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9528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