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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规则研究——基于24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07 22:34
  我国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时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设置了诉讼启动的前置程序及其豁免规则。但《公司法》第151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定豁免事由的规定比较抽象,其范围和边界有待厘清,在实践中作用并不显著。此外,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梳理表明,单一的法定豁免事由并不足以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特殊情形,如原告兼有股东与监事双重身份、被告包括董事和监事、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公司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原告股东无法履行前置程序或者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此时为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应当允许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非基于法定豁免事由免除原告股东的前置程序履行义务。因此,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出发,进一步明晰法定豁免事由的内涵与外延,并对法定豁免事由之外的可豁免情形进行类型化,有助于指引法官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推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文章来源】: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0,33(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1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法定豁免事由的适用
    1.1 法定豁免事由在实践中的适用困境
    1.2 厘清“情况紧急”的含义
2 法定豁免事由之外的其他可豁免情形的类型化分析
    2.1 原告兼有股东与监事双重身份
    2.2 被告包括董事和监事
    2.3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2.4 公司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
3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以不起诉理由书制度为中心[J]. 朱大明,孙慧.  证券法苑. 2019(01)
[2]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研究——“紧急情况”之外是否存在可豁免情形[J]. 朱慈蕴.  政法学刊. 2010(03)



本文编号:296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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