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与民商法“迟延交付责任”之趋同化研究——立足于我国《海商法》修改背景下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1-09 11:04
在《海商法》修改进程中,"迟延交付制度"的完善属于第四章修订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归责原则的角度出发,在早期英国普通法下,承运人迟延交付行为所承担的混合责任有别于民商法下的单一责任;随着国际公约的陆续出台,迟延交付责任经历了从"不完全过错责任"发展至"完全过错责任"。从免责事由的角度出发,承运人在普通法下能否享有免责同样要视案情而定,与民商法存在差异;而国际公约的出台推动了两法中迟延交付免责范围的趋同。立足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迟延交付归责原则的趋同代表了海上贸易的"效率",免责事由的趋同体现了海商法的"公平"。《海商法(修订意见征求稿)》仅考虑了后者,而忽略了前者,应当予以注意并作出纠正。
【文章来源】: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海商法与民商法延迟交付归责原则之趋同化
(一)早期普通法延迟交付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混合
1.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保证于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
2.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了货物交付时间。
3.运输合同并未约定交货时间。
(二)《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延迟交付的归责原则:从不完全过错走向完全过错责任
(三)我国《海商法》与《合同法》中迟延交付归责原则之比较:两种观点的冲突
1.迟延交付责任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
2.迟延交付责任能够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基于上述两种观点的反思与重构
(四)对于《鹿特丹规则》迟延交付责任的困惑与批评
三、海商法与民商法迟延交付免责事由之趋同化
(一)早期租船合同与提单项下迟延交付的免责事由
(二)《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与《鹿特丹规则》迟延交付的免责事由:逐步与民商法趋同
(三)我国《海商法》第51条免责应涵盖“经济损失”:以法律解释为视角
(四)我国《海商法》第51条免责应涵盖“经济损失”:以航运利益的考量为视角
四、海商法与民商法迟延交付责任趋同的效率性及公平性评价
五、我国《海商法》的修法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多式联运经营人之迟延交付责任[J]. 丁莲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2]《鹿特丹规则》:海商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J]. 蒋正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06)
[3]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 张文广.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8(00)
[4]《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起草中焦点问题的回顾[J]. 胡正良.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 2003(07)
[5]论我国《海商法》下的迟延交付责任[J]. 李照. 集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0(04)
[6]论承运人的延迟损失赔偿责任[J]. 高伟.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4(00)
博士论文
[1]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杜以星.武汉大学 2013
本文编号:2966529
【文章来源】: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海商法与民商法延迟交付归责原则之趋同化
(一)早期普通法延迟交付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混合
1.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保证于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
2.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了货物交付时间。
3.运输合同并未约定交货时间。
(二)《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延迟交付的归责原则:从不完全过错走向完全过错责任
(三)我国《海商法》与《合同法》中迟延交付归责原则之比较:两种观点的冲突
1.迟延交付责任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
2.迟延交付责任能够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基于上述两种观点的反思与重构
(四)对于《鹿特丹规则》迟延交付责任的困惑与批评
三、海商法与民商法迟延交付免责事由之趋同化
(一)早期租船合同与提单项下迟延交付的免责事由
(二)《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与《鹿特丹规则》迟延交付的免责事由:逐步与民商法趋同
(三)我国《海商法》第51条免责应涵盖“经济损失”:以法律解释为视角
(四)我国《海商法》第51条免责应涵盖“经济损失”:以航运利益的考量为视角
四、海商法与民商法迟延交付责任趋同的效率性及公平性评价
五、我国《海商法》的修法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多式联运经营人之迟延交付责任[J]. 丁莲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2]《鹿特丹规则》:海商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J]. 蒋正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06)
[3]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 张文广.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8(00)
[4]《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起草中焦点问题的回顾[J]. 胡正良.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 2003(07)
[5]论我国《海商法》下的迟延交付责任[J]. 李照. 集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0(04)
[6]论承运人的延迟损失赔偿责任[J]. 高伟.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4(00)
博士论文
[1]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杜以星.武汉大学 2013
本文编号:296652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966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