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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性审查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9 11:0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经营者集中日益普遍。经营者集中产生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既有助于经营者扩大规模、提高经济效率、增强竞争力,也可能使经营者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力,导致封锁效应,从而损害竞争。达到什么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被禁止?当一项集中本应被禁止时,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被豁免?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通常考虑哪些因素?根据我国规定,禁止集中的标准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禁止集中的豁免理由是“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此处的社会公共利益为《反垄断法》中的表述,其实际上指的就是公共利益,这两种表述意义相同。笔者在下文中使用的这两种表述表达的是同一含义)。经营者集中审查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相关市场的集中度,集中对技术进步、市场进入、其他有关经营者、消费者、国民经济发展、经济效率、公共利益的影响,经营者是否濒临破产,是否存在抵消性买方力量等。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立法规定存在一定不足,包括禁止集中的标准过低,审查考虑因素之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未规定量化标准,禁止集中的豁免...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7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中国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联合技术收购罗克韦尔柯林斯案获附条件批准的启示
        一、联合技术收购罗克韦尔柯林斯股权案案情简介
        二、执法机构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该项集中的理由
        三、本案引发的关于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立法的思考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禁止集中审查标准过低使得符合该标准的集中范围过大
        二、审查考虑因素之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未规定量化标准
        三、禁止集中的豁免理由“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不明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禁止集中标准
    第一节 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对禁止集中标准的适用分析
        一、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的反竞争效果及相关经济学理论
        二、审查三类集中是否达到禁止集中标准时的竞争分析之比较
    第二节 禁止集中标准的提高必要性分析
        一、禁止集中审查标准对于经营者能否集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本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节 中国的执法实际及域外禁止集中标准对中国的启示
第三章 审查考虑因素之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量化规定
    第一节 市场份额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作用
    第二节 市场集中度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作用
        一、市场集中度的作用
        二、衡量市场集中度的两种方法之比较分析
    第三节 规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量化标准的作用
        一、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结果的可预测性
        二、增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透明度
        三、提高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效率,降低审查成本
    第四节 域外对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的量化规定
        一、域外对市场份额安全港的规定
        二、域外对市场集中度的量化规定
    第五节 域外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的量化规定对中国的启示
第四章 禁止集中的豁免理由“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具体化
    第一节 禁止集中的豁免理由之公共利益
        一、反垄断法语境下及作为豁免理由的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第二节 明确“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必要性
        一、增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二、防止滥用“公共利益豁免”
        三、维护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第三节 域外对“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规定
        一、德国有关“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规定
        二、英国有关“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规定
        三、南非有关“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规定
    第四节 域外“公共利益”内涵具体化规定对中国的启示
        一、立足于本国国情
        二、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进行公共利益的具体化规定
第五章 中国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立法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提高禁止集中审查标准
    第二节 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的量化构想
        一、确定市场份额的安全港标准
        二、量化规定HHI的阈值区间
    第三节 具体化列举说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一、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国家安全
        三、保护就业
        四、环境保护
        五、“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兜底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豁免标准与实施机制——兼评南车北车并购案[J]. 董成惠.  天津法学. 2017(03)
[2]“走出去”战略下的央企合并竞争审查:挑战与应对[J]. 刘桂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2)
[3]反竞争经营者集中的公共利益辩护:路径选择与制度建构[J]. 刘桂清.  政法论坛. 2016(05)
[4]合并审查中市场集中度测量的经济和法律分析[J]. 王继荣.  当代法学. 2016(03)
[5]国企合并的反垄断法视角评析[J]. 戴龙.  竞争政策研究. 2016(02)
[6]浅析非竞争因素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的法律地位[J]. 孔玲,田军.  法律适用. 2013(04)
[7]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性标准[J]. 魏华.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1)
[8]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J]. 蒋悟真.  中外法学. 2010(04)
[9]横向并购反垄断规制中的安全港规则研究[J]. 余东华,乔岳,张伟.  产业经济研究. 2010(03)
[10]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探析[J]. 慕亚平,肖小月.  学术研究. 2010(04)



本文编号:296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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