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监管立法的制度创新特点
发布时间:2021-01-09 12:10
<正>《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结上海过去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特点及监管处置经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经验和发展趋势,并结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自身特点,立法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文章来源】:上海人大月刊. 2020,(0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确立地方金融监管“双峰监管”统一的先例,同时也兼顾“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发展”的平衡
二、沿袭“地方金融组织”国家授权监管的法律概念,丰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监管内容
三、“创新发展”和“深化改革”是上海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个性特征,鼓励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及“沙盒监管”创新
四、赋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执法权、行政处罚权及准司法权,让地方金融监管“长出牙齿”
五、在金融中央事权框架下构建了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监管及长三角金融监管合作机制
六、创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剩余风险责任的机制
本文编号:2966626
【文章来源】:上海人大月刊. 2020,(0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确立地方金融监管“双峰监管”统一的先例,同时也兼顾“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发展”的平衡
二、沿袭“地方金融组织”国家授权监管的法律概念,丰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监管内容
三、“创新发展”和“深化改革”是上海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个性特征,鼓励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及“沙盒监管”创新
四、赋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执法权、行政处罚权及准司法权,让地方金融监管“长出牙齿”
五、在金融中央事权框架下构建了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监管及长三角金融监管合作机制
六、创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剩余风险责任的机制
本文编号:296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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