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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中的程序选择模式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4 23:45
  在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二元双轨立法例下,个人破产立法中存在自由选择与程序受限两种模式的差异。两种程序模式的对比分析表明,选择受限模式更有利于实现个人破产的预期立法目的。为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我国未来立法应采用选择受限模式,即在申请破产清算时确立一个判断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收入标准,如果债务人的月收入水平高于该法定收入判断标准,则应驳回破产清算申请。 

【文章来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6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两种程序选择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两种程序选择模式样本的选取
        1.自由选择模式样本:我国台湾地区“消债条例”
        2.选择受限模式样本:美国2005年破产法
    (二)自由选择模式的规范特点与功能评价
        1.我国台湾地区“消债条例”规则逐步宽松
        2.我国台湾地区“消债条例”立法目的的落空
    (三)选择受限模式的规范特点与功能评价
        1.美国2005年破产法中破产界限判断标准的客观化
        2.美国2005年破产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二、我国程序选择模式的立法定位和价值取向
    (一)有效发挥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功能的立法定位
    (二)公平对待债权人与债务人
三、我国未来立法应当采用选择受限模式
    (一)“深圳草案”模式对债权人利益的过度保护之嫌
    (二)“深圳草案”模式对债务人的救济不足之嫌
    (三)选择受限模式对保护各方关系人利益的妥当平衡
结 语



本文编号:297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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