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业利率限制的偏差与纠正(英文)
发布时间:2021-01-15 00:40
网络借贷业的利率由于借贷双方的直接接触而被降低,同时由于省去中间环节,出借人的收益也在增加,因而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然而网络借贷业存在隐形利率,变相地增加了融资成本。为制止这一不良现象,当前司法领域采取将所有借款人支付的费用都纳入到利率范围中,使所有成本之和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司法领域将利率范围的无限扩大一方面会突破债的相对性,使中介机构的行为成为附属于借款合同的从行为;另一方面,利息与居间费用支付时间不统一更会使两者统一为利率范围的司法观点自相矛盾。基于此,司法领域应该要承认债的相对性,将居间费率与利率独立开来,居间费率交由市场调节和由行业自律组织及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对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各种费用及违约费用应该统一适用利率限制,促进融资成本的实质降低;同时,需要统一融资成本信息披露,使借贷双方能够实现自由选择权。
【文章来源】:China Legal Science. 2020,8(01)
【文章页数】:27 页
本文编号:2977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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