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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否以“竞争性”为要件

发布时间:2021-01-15 02:43
  关于竞争关系的存在是否是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要件这一问题,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不同时期的相关审理法院在其判决文书中也做出不同的解释。通过考察国外立法和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利益保护主体的广泛性、市场参与主体的日益复杂性来看,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回到被诉竞争行为本身上来,就该被诉行为的各方面属性进行整体分析,而不应该要求原被告间必须存在竞争关系。 

【文章来源】:河北企业. 2020,(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学术争议分析
二、立法考察
    (一)国内立法
        1.《反法》修订前。
        2.《反法》修改后。
    (二)国外立法
三、判决梳理
    (一)《反法》修改前
    (二)《反法》修改后
四、《反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研究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应以“竞争性”为要件
六、结语



本文编号:297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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