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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商法》建立消防监管网络平台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5 17:29
  本文分析了《电商法》出台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线上预售线下服务、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准入情况的公示等方面有所欠缺,笔者提出了融合电商平台和消防执法平台,加强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线上线下消防许可、消防监管数据的交互与共享,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共享、协同,实现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的设想。 

【文章来源】:消防界(电子版). 2020,6(15)

【文章页数】:2 页

【部分图文】:

基于《电商法》建立消防监管网络平台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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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旅馆住宿预订方式《电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以上条款,任何电子商务平台都应该对开展线上预售线下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消防许可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准入审核。且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线下违规服务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可能出现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探究[J]. 江义火,袁晓建.  电子商务. 2019(12)
[2]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对策思考[J]. 王滢,李良民.  电子商务. 2019(06)



本文编号:297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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