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诉某公司等信用证下进口押汇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1-01-17 11:05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仅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适用,我们难以在上述法律框架内解决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信用证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关于提单和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基本法律问题就存有争议。以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市农资公司进口押汇纠纷案为切入点,在结合相关理论和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不同裁判理由的基础之上,对案件的三个争议焦点着重进行分析:开证行对其通过进口押汇业务取得的提单是否享有质权;信托收据是否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保证人能否因押汇行的放单行为而免除保证责任。对此,除货物所有权人可凭提单主张对提单享有所有权外,其他提单持有人对提单是否享有提单质押权利应该取决于合同约定。信托收据中关于转让单据项下货物的所有权给银行,并以此来担保银行债权实现的约定不能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银行可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在进口押汇业务中,押汇行的放单行为是银行交易惯例,也是押汇行实现债权的手段,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来源】:湖南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相关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第2章 案情概要
2.1 案情简介
2.2 案件审理情况
2.2.1 一审结果及理由
2.2.2 二审结果及理由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开证行对进口押汇业务中取得的提单是否享有质权
3.1.1 享有质权说
3.1.2 不享有质权说
3.2 信托收据是否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3.2.1 肯定说
3.2.2 否定说
3.3 进口押汇下的保证人可否因押汇行放单而免除相应保证责任
3.3.1 承担说
3.3.2 免除说
第4章 焦点评析
4.1 开证行对进口押汇业务中取得的提单享有质权分析
4.1.1 提单具有债权凭证与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
4.1.2 开证行对所持提单应主张质权
4.2 信托收据不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分析
4.2.1 信托收据概述
4.2.2 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之争
4.2.3 信托收据不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4.3 保证人不因押汇行放单而免除保证责任的分析
4.3.1 进口押汇下的保证人保证责任概述
4.3.2 押汇行的放单行为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完善让与担保适用的法律措施[J]. 崔玉,朱少博. 法制博览. 2018(09)
[2]跟单信用证下银行提单担保权利——“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评释[J]. 邵敏杰. 交大法学. 2017(03)
[3]开证行对提单或货物应主张的权利[J]. 曾鸣. 中国外汇. 2016(18)
[4]一份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J]. 崔建远,耿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3)
[5]跟单信用证下持有提单的开证行享有何种权利?[J]. 刘贵祥,刘敏,高晓力. 法制与经济. 2016(02)
[6]提单“物权凭证”的语义新论[J]. 蒋圣力.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07)
[7]论让与担保在我国实施的社会基础——以市场经济活动中进口押汇和融资融券关系为范例[J]. 向逢春. 政治与法律. 2013(03)
[8]提单法律性质诸论评议[J]. 陈芳. 江西社会科学. 2013(01)
[9]从一起所有权确权纠纷案谈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法律风险防范[J]. 平一. 中国城市金融. 2012(09)
[10]进口押汇项下的信托收据与让与担保问题探析[J]. 张岳令. 农村金融研究. 2012(08)
硕士论文
[1]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研究[D]. 马慧.西南政法大学 2014
[2]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法律性质研究[D]. 程颖.复旦大学 2009
[3]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制度之法律性质研究[D]. 薛梅.外交学院 2005
[4]信用证下我国信托收据融资制度的完善[D]. 徐振领.华东政法学院 2005
本文编号:2982757
【文章来源】:湖南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相关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第2章 案情概要
2.1 案情简介
2.2 案件审理情况
2.2.1 一审结果及理由
2.2.2 二审结果及理由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开证行对进口押汇业务中取得的提单是否享有质权
3.1.1 享有质权说
3.1.2 不享有质权说
3.2 信托收据是否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3.2.1 肯定说
3.2.2 否定说
3.3 进口押汇下的保证人可否因押汇行放单而免除相应保证责任
3.3.1 承担说
3.3.2 免除说
第4章 焦点评析
4.1 开证行对进口押汇业务中取得的提单享有质权分析
4.1.1 提单具有债权凭证与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
4.1.2 开证行对所持提单应主张质权
4.2 信托收据不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分析
4.2.1 信托收据概述
4.2.2 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之争
4.2.3 信托收据不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4.3 保证人不因押汇行放单而免除保证责任的分析
4.3.1 进口押汇下的保证人保证责任概述
4.3.2 押汇行的放单行为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完善让与担保适用的法律措施[J]. 崔玉,朱少博. 法制博览. 2018(09)
[2]跟单信用证下银行提单担保权利——“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评释[J]. 邵敏杰. 交大法学. 2017(03)
[3]开证行对提单或货物应主张的权利[J]. 曾鸣. 中国外汇. 2016(18)
[4]一份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J]. 崔建远,耿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3)
[5]跟单信用证下持有提单的开证行享有何种权利?[J]. 刘贵祥,刘敏,高晓力. 法制与经济. 2016(02)
[6]提单“物权凭证”的语义新论[J]. 蒋圣力.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07)
[7]论让与担保在我国实施的社会基础——以市场经济活动中进口押汇和融资融券关系为范例[J]. 向逢春. 政治与法律. 2013(03)
[8]提单法律性质诸论评议[J]. 陈芳. 江西社会科学. 2013(01)
[9]从一起所有权确权纠纷案谈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法律风险防范[J]. 平一. 中国城市金融. 2012(09)
[10]进口押汇项下的信托收据与让与担保问题探析[J]. 张岳令. 农村金融研究. 2012(08)
硕士论文
[1]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研究[D]. 马慧.西南政法大学 2014
[2]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法律性质研究[D]. 程颖.复旦大学 2009
[3]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制度之法律性质研究[D]. 薛梅.外交学院 2005
[4]信用证下我国信托收据融资制度的完善[D]. 徐振领.华东政法学院 2005
本文编号:298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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