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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度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1 12:19
  201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出台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相应的工作指引,中小微企业通过私募债券的筹资方式正式启动。笔者在现实和立法困境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范文件主要是业务试点办法进行剖析,通过从私募债券发行、转让及后续责任进行细化和完善,以实现投资者的适度保护为核心,同时兼顾私募债券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以期能够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推进提出解决对策。该论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规范研究法三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部分为导论,阐述了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意义、写作方法以及简要的国内外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度保护内容概述,指出投资者适度保护的核心在于如何通过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款的完善把握好适度的“度”,并且分析了投资者适度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深入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关于投资者适度保护在“发行条款—转售条款—法律责任”的思路上存在哪些不足;第四章引入美国关于私募债券投资者保护立法实践的经验,以及对我国的的启示;最后一章具体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对应的... 

【文章来源】: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点与不足
第2章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度保护概述
    2.1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概述
    2.2 投资者适度保护的核心内容
    2.3 投资者适度保护的必要性
第3章 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度保护体系存在的不足
    3.1 发行条款存在的不足
        3.1.1 合格投资者标准缺失
        3.1.2 联合投资概念缺失
        3.1.3 私募债券期限设计不合理
    3.2 投资者转售制度存在的不足
        3.2.1 限制转让的法律条款缺失
        3.2.2 不同交易平台间转让受限
    3.3 法律责任条款存在的不足
        3.3.1 民事责任及赔偿标准的缺失
        3.3.2 行政责任色彩偏重
第4章 美国私募债券投资者保护立法实践引入
    4.1 完善的发行人豁免注册标准
    4.2 获许投资者界定标准的确立
    4.3 获许投资者转售法律制度
    4.4 完备的证券民事责任体系
第5章 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度保护体系的完善建议
    5.1 完善私募债券发行条款
        5.1.1 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标准
        5.1.2 补充联合投资概念
        5.1.3 适当延长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期限
    5.2 平衡投资者转让和限制转让
        5.2.1 突破不同平台间的界限
        5.2.2 增加限制投资者转让的具体法律条款
    5.3 合理配置法律责任
        5.3.1 强化民事责任
        5.3.2 行政责任定位与补充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299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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