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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

发布时间:2021-01-31 00:00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断修改与完善,立法者以资产信用为导向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极大改动: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公司分期认缴,扩大出资方式的范围等,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却自1997年纳入刑法典之后再无变动。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至授权资本制的注册资本制度变化导致虚报注册资本罪产生非犯罪化趋势。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公司法》的正确运行,维护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公司的管理秩序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信用市场。以犯罪构成与目的论解析:从两阶层体系对本罪的犯罪构成,以及目的论方法对相关法律规范两方面的解析得出:虚报注册资本罪难以达到《刑法》的事前预防或惩罚犯罪的作用,《公司法》资本制度变化导致资本信用的观念转变,应更少进行人为干预,将自主权交还市场以期实现市场的自我管理,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世界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已成必然,本罪之法定犯特征显著与刑法不相适应,法定犯的存在影响一国刑法的稳定性,违背人们后天为维护某种制度或秩序而创设出来的规范的行为不应被大量规定在刑法典中。本罪在实际适用中存在五个问题:企业家因本罪入狱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深远,对雇员...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虚报注册资本罪之适用何去何从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之立法目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之演变与发展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之犯罪构成与目的论解析
    (一)从两阶层体系分析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构成
    (二)对相关法律规范目的论解析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家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入狱所产生之负面影响深远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之法益侵害性低而执法成本高昂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易成为执法机关之欲加之罪
    (四)对“借钱验资”与“先虚后实”等行为难以认定
    (五)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率低以致其并非经济刑法打击重点
    小结
四、虚报注册资本罪非犯罪化的进路与方向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可首先纳入附属刑法以逐步实现非犯罪化目标
    (二)增设“欺骗国家机关罪”之一般化规定
    (三)完善《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以充分救济与惩罚
    (四)规范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以预防犯罪
    (五)保障债权人司法救济手段以制约公司之设立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00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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