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31 00:40
  企业市场退出是由退出方式、退出清算和注销登记等要素构成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非破产市场退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制均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以行政解散方式居多,尚无典型破产案例,多为非破产市场退出。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问题显得越发重要。但由于我国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不足,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某种程度上讲,就我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比银行破产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后危机时代,完善银行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变革的主要方向。我国通过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规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规则和机构设置上对银行危机处置进行了完善。但在市场退出问题上,虽然《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规定不断更新,银行法的改革却停滞不前,相关的退出规则仍然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与现实障碍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程序混乱和责任单一)、制度运行滞涩(行政干预缺...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211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要素图

分析图,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分析图,制度


应以真实的金融世界为基础,体认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坚持优先构建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将完善审慎监管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口如上文所述,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应着眼于真实的金融世界,体认我国体认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坚持优先构建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将完善审慎监管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口,针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退出中的现实问题提出解决或完善的路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应立足于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与长期以来的社会文化传统。从我国商业银行的构成及市场退出的历史可见,政府在我国的银行业发展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若依照域外经验,政府因素大于私人因素的金融业无疑是欠发达的,此种金融制度也是相对落后的,但我国恰恰在此种环境中创造了所谓的“中国之谜”。因此制度的简单移植并不一定适用于我国,我国正是在政府介入和控制社会经济的情况下实现了数十年的高速经济增长。所以正如科斯定理所揭示的,政府因素本身并不是衡量一国金融经济制度优劣的标尺,相反,应以寻找政府权重的最适合边界作为制度构建的重点。要寻找政府权重的适合边界,应依据制度范式,首先将政府作为制度的内生因素,而不是制度的“保护者”或“救济者”,将制度选择的可能性放置于“无序”与“专制”的二维空间中,从而寻找制度可能性的边界。①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我国经济制度选择的模型,以说明我国政府在社会经济中的运行权重,并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属于政府主导性的市场经济,而不是私人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中国的改革不是转型,而是循着原有历史逻辑的持续性变迁”。②为充分说明政府主导因素在我国市场经济包括金融领域的重要影响,笔者将该模型及说明摘引如下:如上图所示,竖轴代表私人因素,横轴代表政府因素,假定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由G点开始,G点位于IPF2曲线所构成的区域之内,且该点位受到政府因素的影响要远大于受到私人因素的影响。与IPF2相切于E2点的曲线IU2代表着制度效用,即E2点是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达到最佳比例,形成有效组合的点位。而斜轴SCP2则代表制度的可能性边界,具体而言,SCP2代表着私人部门社会合作意愿和能力较弱或更加依赖于政府部门的制度取向。SCP2反映的是社会长期的制度取向积淀,即真实的制度环境函数,所以制度的最优点只能出现在SCP2线上,否则均是不稳定的。所以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虽然初始状态政府因素较大,但随着制度的改良和变革,其走向是向E2接近,而不会走向私人因素较大的H点或政府因素更大的I点(虽然H点和I点也显示了制度变革的方向,但由于其所在曲线不在IU2这一制度效用的曲线上,而是低于IU2的效用曲线,说明该两种改革方向需要付出更大的制度成本,却可能收获更小的制度效用)。①张杰教授的图表说明我国的制度变革应当因循着由G点(政府因素过大)向E2点(政府因素仍然较大,但获得了改善),而这种变革方向是充分考虑了制度成本(IU2曲线所示的交易成本理论)与制度约束条件(SCP2曲线所示的文化等社会积淀的制度环境因素,即诺斯的意识形态理论)之后所做出的选择。

刑事案件,法院,民事案件,纠纷


笔者梳理了近年来金融司法裁判的相关数据,通过数据分析,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金融司法裁判存在以下特征:一是刑事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民商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完善刑事制裁、民商事与行政司法体系、完善金融司法的替代机制一直是实务界秉持的理念。①但刑事和行政制裁②容易导致对金融创新的扶持和呵护不足,尤其对于刑事司法介入民间金融更应谨慎。这一点从法院的受案情况也能看出,2016至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金融诈骗刑事案件3.3万余件,且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与之对应的是仅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民事收案量已达到686.98万件,同比增长32.81%。二是金融借款合同与信用卡纠纷占比大。以案由为标准,当前的金融纠纷案件主要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等类型。仅以黑龙江和上海为例,2019年1月至7月,黑龙江省法院新收以上类型案件16875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信用卡纠纷占比达87%。上海法院新收以上类型案件102693件,两类纠纷占比达99.09%。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小商业银行:风险事项与股权溯源及治理对策[J]. 陆岷峰,周军煜.  华北金融. 2020(03)
[2]论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及其与破产程序的关系[J]. 王欣新.  法学杂志. 2019(12)
[3]从包商银行被接管事件审视中小银行金融风险防控[J]. 朱宏春.  清华金融评论. 2019(11)
[4]美国放松金融监管的影响[J]. 宋清华,祝婧然.  中国金融. 2019(18)
[5]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理念探究与工具构建[J]. 路腾.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19(03)
[6]中国金融结构性改革的逻辑起点与实施路径[J]. 张杰.  探索与争鸣. 2019(07)
[7]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六个向度[J]. 李林.  法学研究. 2019(04)
[8]构建我国银行市场化接管处置制度[J]. 伏军.  银行家. 2019(07)
[9]包商银行被接管完全是“个案”[J]. 马腾跃.  中国金融家. 2019(06)
[10]股东压制的公司法救济:英国经验与中国实践[J]. 李建伟.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3)

博士论文
[1]增量改革及产业政治:中国银行业金融形态变迁的历史制度分析(1984-2015)[D]. 王海英.上海大学 2016
[2]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 杨东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3]关于韩国金融机构破产的研究[D]. 吴世庸.中国政法大学 2015
[4]银行重整法律制度构建[D]. 方芸.中国政法大学 2015
[5]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朱耀.吉林大学 2013
[6]银行破产法律理论逻辑[D]. 邹德刚.吉林大学 2013
[7]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研究[D]. 陈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2
[8]中外银行并购比较研究[D]. 周恩静.西南财经大学 2012
[9]银行并购及其规制博弈分析[D]. 周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1
[10]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D]. 魏晓东.辽宁大学 2010

硕士论文
[1]论我国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之完善[D]. 成砾莹.华东政法大学 2014
[2]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保护[D]. 刘斌.复旦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00988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00988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ed5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