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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与时代超越

发布时间:2021-02-01 23:55
  传统的保险关注投保人的头部需求,而忽略了"碎片化""个性化"的尾部需求,呈现出一定的产品局限性。保险合同条款的格式性,造成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息高度不对称。互联网作为工具介入保险合同后,改变了传统保险的发展形态。互联网的边际递减,降低了传统保险推广的成本;互联网的长尾效应,满足了碎片化的保险需求;互联网的普惠发展,推动了保险的普及。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发展的新形态,将重塑保险的生态环境,进而推动保险的跨越发展。 

【文章来源】: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传统保险的时代僵化
    (一)传统保险对碎片化需求的忽视
    (二)传统保险对信息不对称的无奈
    (三)传统保险对专业性条款的拟定
三、互联网保险的时代特色
    (一)互联网保险的边际成本递减效应
    (二)互联网保险的长尾效应
    (三)互联网保险的普惠发展
四、互联网保险的时代超越
    (一)互联网有效满足了投保人的碎片化需求
    (二)互联网有效解决了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互联网推动了保险条款的通俗化
五、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 杨东.  中国法学. 2015(03)
[2]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J]. 杨东.  中国社会科学. 2015(04)
[3]普惠金融的国外研究现状与启示——基于小额信贷的视角[J]. 梁骞,朱博文.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4(06)
[4]互联网金融的哲学[J]. 王曙光.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3(06)
[5]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J]. 陈群峰.  现代法学. 2013(06)
[6]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J]. 邢会强.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2)
[7]金融法的二元结构[J]. 邢会强.  法商研究. 2011(03)
[8]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另一种视角的评析[J]. 王海波.  保险研究. 2011(02)



本文编号:301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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