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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休眠公司长期存续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2 23:02
  过去,我国对于休眠公司采取单纯否定态度,侧重于关注其消极影响,却忽视了其积极的价值。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可以"休眠公司实体是否存在""是否仅为存在于登记簿上的公司"作为区分应当适用不同监管制度的两类休眠公司的实质条件,以休眠公司"是否履行必要法定义务"作为推定判断上述条件的方法,在区分单纯休眠公司和空壳休眠公司的基础上,允许单纯休眠公司在合理时间内长期存续。在解决单纯休眠公司可存续的问题后,可再考虑必要时因时因地制宜地借鉴英国关于便利不活动公司存续的系列制度,如无需纳税申报、享受审计豁免和提交简易会计报告等。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休眠公司的界定
三、单纯休眠公司合理时间内长期存续的制度价值
四、我国法律制度下单纯休眠公司长期存续的障碍
五、国外休眠公司制度借鉴
    (一)从公司解散角度的制度设计
    (二)从便利公司存续角度的制度设计
        1. 不活动公司的认定
        2. 不活动公司可享受的便利条件
六、我国休眠公司制度的构建
    (一)允许单纯休眠公司在合理期限内长期存续
    (二)对单纯休眠公司给予必要的政策便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司治理的自治原则及其例外[J]. 王鸥,刘婷婷.  商业时代. 2014(10)
[2]论公司自治的法律边界[J]. 赵万一,李俏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03)
[3]“休眠公司”的三种面目[J]. 吕冰心.  法人杂志. 2007(Z1)



本文编号:30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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