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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野下海难救助报酬制度之法理内涵与逻辑演进

发布时间:2021-02-03 18:10
  从民商法的角度分析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的法理内涵,该制度所遵循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体现了区别于民商法中"禁止好管闲事"原则的特殊性。从民商法角度考察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的逻辑演进:一方面,雇佣救助合同的出现意味着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变更海难救助所奉行的"无效果,无报酬";另一方面,该原则正面临被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消解,"无效果,有报酬"原则的适用范围已从1989年《救助公约》中的环境救助扩张至SCOPIC条款中的一切海难救助。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也应当在遵循这种历史变流的基础上,明确其法理内涵与民商法根基,从而提升海商法的效率性与公平性。 

【文章来源】: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0,37(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民商法视野下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的法理内涵
    (一)民商法遵循“禁止好管闲事”原则
    (二)海难救助作为“禁止好管闲事原则”之例外的缘由
二、合同法与保险法视野下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的逻辑演进
    (一)合同法视野下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的历史变迁:以“意思自治”为视角
    (二)保险法视野下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的历史变迁:以“损失补偿”为视角
        1. 环境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对于“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突破
        2. SCOPIC条款确立了“无效果,有报酬”原则
三、海难救助报酬制度演变效果的效率性及公平性评价
四、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雇佣救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J]. 傅廷中.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03)
[2]论英美法上的“好撒马利亚人”[J]. 李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博士论文
[1]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研究[D]. 陈清.西南政法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016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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