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视角下的股东压迫和救济
发布时间:2021-02-08 02:47
针对股东压迫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上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被压迫的股东提供兜底性质的保障,缺乏实质上的救济措施。在资本多数决和公司自治的原则下,小股东难以得到救济。通过对普通法国家有关股东压迫与救济的梳理,借鉴其较为成熟的法规和相关实践,改善我国股东压迫的救济现状。
【文章来源】:经济师. 2020,(0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股东压迫相关法律的发展与概述
二、股东压迫法的目的
(一)有经济效益的救济
(二)衡平法救济
三、少数人持股公司的复杂性
四、普通法中被压迫股东可获得的救济
(一)司法解散
(二)强制收购
(三)司法监督
(四)司法自由裁量权和优先救济
五、基于公平和有经济效益的股东压迫救济方式
六、总结
本文编号:3023250
【文章来源】:经济师. 2020,(0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股东压迫相关法律的发展与概述
二、股东压迫法的目的
(一)有经济效益的救济
(二)衡平法救济
三、少数人持股公司的复杂性
四、普通法中被压迫股东可获得的救济
(一)司法解散
(二)强制收购
(三)司法监督
(四)司法自由裁量权和优先救济
五、基于公平和有经济效益的股东压迫救济方式
六、总结
本文编号:302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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