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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侵权之救济

发布时间:2021-02-17 06:13
  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可以维持股东的财产性利益,防止表决权被稀释。但该项权利尚未在我国引起关注,理论研究不深入,立法供给不足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裁判困难。我国当前可以完善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救济渠道,提供多样化的救济途径,实现股东权利保护与公司融资效率之间的平衡。 

【文章来源】: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33(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侵权救济之必要性
    (一)维持股东的财产性利益
    (二)防止表决权稀释
二、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立法与司法现状
    (一)立法供给不足
    (二)司法上案件趋增,裁判混乱
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之救济规则
    (一)国外立法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保护
    (二)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侵权之保护路径
        1. 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
        2. 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3.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4. 提起新股发行无效之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与股东权的保护[J]. 刘俊海.  河北法学. 1995(06)

硕士论文
[1]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研究[D]. 刘雨萌.中南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03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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