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20 21:57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股东通过表决权借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因此表决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表决权作为股东管理控制公司的工具性权利,不仅涉及到股东的自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公司的发展。股东因出资享有股东权利,当股东的出资出现瑕疵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但公司法上对于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第十七条对公司限制瑕疵出资股东部分股权给予了认可,但表决权是否包含在其中仍然含糊不清。本文通过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方式进行研究,发现目前我国法律对这方面规定存在漏洞和缺失,结合司法实践的现状,试图完善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途径的法律规定。本文对无讼案例网站上与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相关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并对个案进行研究后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表决权的限制途径主要有四种观点:一、不论章程是否做出特殊规定,股东均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且公司不能通过意思自治限制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三、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仅能通过章程限制表决权。四、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由上图可知,2014年之前法院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问题,做出
二、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的司法现状与原因分析17图2从纵向来看,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行使问题贯穿了公司治理的始终。从公司设立阶段的股东出资纠纷、到公司管理阶段的公司决议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再到公司终止阶段的公司解散纠纷,无一不涉及到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从横向来看,虽然表决权的行使问题导致的公司纠纷种类多样,但毫无疑问的是,股东表决权对于公司决议纠纷的影响最为重大。传统理论认为表决权与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权、选举和被选举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股东权利都是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应当属于共益权,①因此在股东出资与股东权利行使的问题上应当采取同样的态度,即股东出资不影响表决权的行使。但通过上述案由的分布比例我们可以看到,表决权较之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其他共益权的特殊性在于,表决权是在股东会议上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对经过股东会议表决的公司事务均有重大影响。在《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通过股东会议的形式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三种自益权②进行限制的情形下,瑕疵出资股东在该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仍然不受限制或者排除,势必导致该条款无法真正落实。(三)限制模式观点总体分布及结果分析研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问题实质上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普通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基础究竟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在支持认缴出资比例行①共益权:与自益权对应,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兼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王幽深:《论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正当性——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国商法年刊(2012)》,第89页。②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权利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权。自益权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
二、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的司法现状与原因分析19仅占14%;而主张按照认缴出资行使,且公司不能自行限制股东表决权观点的占比19%;认为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且公司能够通过公司自治方式予以限制表决权的合计占比67%。图3鉴于后三种观点均承认表决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结合图3的分布比例,可以认为表决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已经是司法实践中的多数观点。只是对于《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能否适用于表决权仍然存在争议,观点二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表决权的性质为成员权,①以获得股东资格作为享受权利的前提,只要未被剥夺股东资格就依法享有表决权,而《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则是对该原则的例外规定,且可以限制的股东权利仅包含条款中明确指明的特定三种股东权利;另一种说法认为表决权的性质为共益权,②而《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限制的三种股东权利的内涵是自益权,即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自益权进行限制是合法的。这两种说法所忽略的是,表决权不仅是股东为了参与管理公司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表决权的享有意味着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控制,对股东其他权利的享有提供基础性的保障。因此,如果将第十六条局限于自益权的范畴,无法切实保障该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对第十六条的权利更加全面的理解是,三类特定自益权以及影响股东享有此类自益权的股东权利。(四)法院不同时间段限制模式分布与结果分析考虑到这36份样本案例年度跨越较大,最早的案例发生在2007年,最新的案例则是截至2019年12月份。期间发生的两件重大事项:一是《司法解释(三)》①参见“郑立新与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终591号]。②参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瑕疵出资股东应当被限制表决权——从法权中心说和表决权性质展开[J]. 朱嘉诚. 研究生法学. 2018(05)
[2]算法经济:资源配置的新机制[J]. 姚前. 清华金融评论. 2018(10)
[3]论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J]. 李玫,孙碧霞.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4]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制[J]. 李瑞升.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5]有限公司股东固有权探析[J]. 陈景伟. 行政与法. 2018(01)
[6]契约理论的起源、发展和分歧[J]. 聂辉华.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7(01)
[7]论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合理限制[J]. 林鹏程.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6(03)
[8]法律解释方法的融贯运作及其规则——以最高院“指导案例32号”为切入点[J]. 宋保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3)
[9]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原则及例外分析[J]. 柴慧婕. 经济师. 2014(11)
[10]论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J]. 蒋国艳,漆飞. 学术论坛. 2014(10)
硕士论文
[1]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研究[D]. 卢华鑫.广东财经大学 2017
[2]权利冲突化解机制的研究[D]. 马文佳.华东政法大学 2017
[3]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与失权制度研究[D]. 于静.东南大学 2016
[4]论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D]. 金玮.华东政法学院 2007
本文编号:3043409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由上图可知,2014年之前法院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问题,做出
二、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的司法现状与原因分析17图2从纵向来看,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行使问题贯穿了公司治理的始终。从公司设立阶段的股东出资纠纷、到公司管理阶段的公司决议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再到公司终止阶段的公司解散纠纷,无一不涉及到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从横向来看,虽然表决权的行使问题导致的公司纠纷种类多样,但毫无疑问的是,股东表决权对于公司决议纠纷的影响最为重大。传统理论认为表决权与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权、选举和被选举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股东权利都是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应当属于共益权,①因此在股东出资与股东权利行使的问题上应当采取同样的态度,即股东出资不影响表决权的行使。但通过上述案由的分布比例我们可以看到,表决权较之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其他共益权的特殊性在于,表决权是在股东会议上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对经过股东会议表决的公司事务均有重大影响。在《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通过股东会议的形式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三种自益权②进行限制的情形下,瑕疵出资股东在该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仍然不受限制或者排除,势必导致该条款无法真正落实。(三)限制模式观点总体分布及结果分析研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问题实质上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普通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基础究竟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在支持认缴出资比例行①共益权:与自益权对应,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兼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王幽深:《论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正当性——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国商法年刊(2012)》,第89页。②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权利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权。自益权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
二、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的司法现状与原因分析19仅占14%;而主张按照认缴出资行使,且公司不能自行限制股东表决权观点的占比19%;认为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且公司能够通过公司自治方式予以限制表决权的合计占比67%。图3鉴于后三种观点均承认表决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结合图3的分布比例,可以认为表决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已经是司法实践中的多数观点。只是对于《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能否适用于表决权仍然存在争议,观点二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表决权的性质为成员权,①以获得股东资格作为享受权利的前提,只要未被剥夺股东资格就依法享有表决权,而《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则是对该原则的例外规定,且可以限制的股东权利仅包含条款中明确指明的特定三种股东权利;另一种说法认为表决权的性质为共益权,②而《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限制的三种股东权利的内涵是自益权,即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自益权进行限制是合法的。这两种说法所忽略的是,表决权不仅是股东为了参与管理公司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表决权的享有意味着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控制,对股东其他权利的享有提供基础性的保障。因此,如果将第十六条局限于自益权的范畴,无法切实保障该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对第十六条的权利更加全面的理解是,三类特定自益权以及影响股东享有此类自益权的股东权利。(四)法院不同时间段限制模式分布与结果分析考虑到这36份样本案例年度跨越较大,最早的案例发生在2007年,最新的案例则是截至2019年12月份。期间发生的两件重大事项:一是《司法解释(三)》①参见“郑立新与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终591号]。②参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瑕疵出资股东应当被限制表决权——从法权中心说和表决权性质展开[J]. 朱嘉诚. 研究生法学. 2018(05)
[2]算法经济:资源配置的新机制[J]. 姚前. 清华金融评论. 2018(10)
[3]论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J]. 李玫,孙碧霞.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4]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制[J]. 李瑞升.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5]有限公司股东固有权探析[J]. 陈景伟. 行政与法. 2018(01)
[6]契约理论的起源、发展和分歧[J]. 聂辉华.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7(01)
[7]论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合理限制[J]. 林鹏程.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6(03)
[8]法律解释方法的融贯运作及其规则——以最高院“指导案例32号”为切入点[J]. 宋保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3)
[9]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原则及例外分析[J]. 柴慧婕. 经济师. 2014(11)
[10]论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J]. 蒋国艳,漆飞. 学术论坛. 2014(10)
硕士论文
[1]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研究[D]. 卢华鑫.广东财经大学 2017
[2]权利冲突化解机制的研究[D]. 马文佳.华东政法大学 2017
[3]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与失权制度研究[D]. 于静.东南大学 2016
[4]论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D]. 金玮.华东政法学院 2007
本文编号:304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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